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性
导读: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具有四个法律特征,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交易主体具有广泛性和虚拟性;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特征;合同成立的方式、地点与传统不同和合同载体是互联网,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其成立同样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性
(一)交易主体的广泛性和虚拟性
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它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特征
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三)合同成立的方式、地点与传统不同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成立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通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而在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就可以具有该效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并不一致。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载体是互联网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载体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商务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进行。
因而,电子商务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商务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其具有易消失和易改动等缺点,若不对合同的信息采取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会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有更大的风险性。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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