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
导读:
社会中借贷关系大范围存在,因此担保合同也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担保合同是存在于债权债务关系当中的一种合同类别,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债务义务的时候,担保人承担相应的偿还债务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因此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跟您介绍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
1、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担保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的内容。担保合同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促进和保证合同的实现,因此其实现方式也始终要以其目的为基准去进行。我国物权法特别对此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的形式一定要满足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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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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