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通常保证人起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也关系到债务是否能够得以清偿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债权债务成立前,通常债权人需要确认保证人的条件问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主张债权未发生。例如,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主债权不能发生,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权债务未生效而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但是,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仍应对因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债务承担的后果负担保责任,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2、主张债权已消灭。主债务因清偿、抵销、更改等原因消灭的,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3、主张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债权人未履行义务而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保证人也可行使该项抗辩权。例如,主债务人的义务与债权人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的,债权人未履行其义务而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人可以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债权人应先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后履行抗辩权,如债权人给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保证人可以提出拒绝给付或者减少价金的抗辩。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人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由此可知,保证人的条件包括了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以及提供保证的主体是合格的,其中保证人是否具有完全代偿能力是很重要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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