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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7 23:36:22 人浏览

导读: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则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投保人事前以书面形式反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十条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形式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该保险单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维持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保险人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反对自动垫交的声明,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一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活安定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文件;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约定的保险金前身故,投保人申请退还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和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和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所称“特种职业”是指投保人从事建筑、冶炼、勘探、航海、搬运、装卸、伐木、井下采矿、高空作业、海上作业、航空执勤、职业体育及特技表演等十四种职业。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学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趸缴费

0

772.8190

3872.6101

1

960.5560

4113.8784

2

1245.5723

4373.6001

3

1728.2286

4651.7896

4

2719.8215

4948.9995

5

5909.3364

5266.0659

初中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趸缴费

0

290.1528

170.9399

1453.0248

1

360.6884

193.1289

1543.8638

2

467.7828

220.0166

1641.6919

3

649.1584

253.1716

1746.5236

4

1021.8410

294.9626

1858.5773

5

2221.0256

349.1329

1978.1792

6

421.9620

2105.7236

7

524.8560

2241.6626

8

680.9033

2386.4932

9

944.9954

2540.7544

10

1487.3447

2705.0137

11

3231.3452

2879.8623

高中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缴费至14岁

趸缴费

0

240.2372

141.5669

122.7822

1202.7888

1

298.6530

159.9522

136.3622

1278.0741

2

387.3484

182.2318

152.2084

1359.1635

3

537.5687

209.7056

170.8835

1446.0719

4

846.2508

244.3372

193.1604

1538.9833

5

1839.6248

289.2289

220.1252

1638.1713

6

349.5860

253.3520

1743.9664

7

434.8626

295.2137

1856.7476

8

564.1971

349.4558

1976.9321

9

783.0919

422.3608

2104.9722

10

1232.6560

525.3348

2241.3445

11

2678.5537

681.4603

2386.5466

12

945.6255

2541.0840

13

1488.0117

2705.4731

14

3231.8616

2880.2349

大学教育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缴费至14岁

缴费至17岁

趸缴费

0

257.2171

151.6180

131.5214

118.5904

1287.4453

1

319.7809

171.3207

146.0794

130.2882

1368.1487

2

414.7780

195.1980

163.0679

143.6206

1455.0898

3

575.6780

224.6436

183.0907

158.9102

1548.2880

4

906.3271

261.7625

206.9768

176.5753

1647.9442

5

1970.5580

309.8809

235.8913

197.1647

1754.3564

6

374.5794

271.5228

221.4115

1867.8842

7

465.9943

316.4168

250.3196

1988.9390

8

604.6458

374.5914

285.2965

2117.9753

9

839.3236

452.7865

328.3810

2255.4854

10

1321.3475

563.2389

382.6434

2401.9888

11

2871.9907

730.7134

452.9255

2558.0288

12

1014.1020

547.3560

2724.1587

13

1596.0223

680.6834

2900.9446

14

3467.4834

882.7653

3088.9595

15

1224.5845

3288.7878

16

1926.2218

3501.0596

17

4181.6284

3726.4614

婚嫁金 年缴费率表

                               (领取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缴费至14岁

缴费至17岁

缴费至21岁

趸缴费

0

54.7587

32.2910

28.0172

25.2687

22.8883

273.9797

1

68.0835

36.4907

31.1218

27.7645

24.9151

291.1888

2

88.3168

41.5806

34.7450

30.6094

27.1798

309.7325

3

122.5889

47.8580

39.0157

33.8723

29.7190

329.6162

4

193.0240

55.7717

44.1109

37.6426

32.5783

350.8837

5

419.7751

66.0313

50.2792

42.0375

35.8141

373.5999

6

79.8268

57.8812

47.2137

39.4970

397.8428

7

99.3204

67.4601

53.3857

43.7169

423.7022

8

128.8890

79.8736

60.8541

48.5891

451.2766

9

178.9402

96.5605

70.0547

54.2645

480.6735

10

281.7576

120.1331

81.6435

60.9446

512.0060

11

612.6167

155.8783

96.6550

68.9040

545.3932

12

216.3699

116.8262

78.528

580.9561

13

340.6044

145.3089

90.3773

618.8193

14

740.2914

188.4840

105.2902

659.1091

15

261.5228

124.5952

701.9551

16

411.4737

150.5170

747.4968

17

893.7023

187.0956

795.8869

18

242.5100

847.2906

19

336.2042

901.8914

20

528.4610

959.8892

21

1146.3066

1021.5023

生活安定金 年缴费率表

                              (年领金额1000元)

投保年龄

缴费至5岁

缴费至11岁

缴费至14岁

趸缴费

0

20.9047

12.3224

10.6891

104.6351

1

23.8001

12.7507

10.8721

101.8273

2

28.1661

13.2551

11.0733

98.8109

3

35.4967

13.8516

11.2894

95.4693

4

50.4466

14.5698

11.5204

91.7261

5

98.2635

15.4524

11.7629

87.4832

6

16.5730

12.0133

82.6441

7

18.0889

12.2826

77.2068

8

20.3058

12.5799

71.1284

9

23.9680

12.9299

64.4088

10

31.4085

13.3882

57.0956

11

55.2392

14.0544

49.2008

12

15.2327

40.9194

13

17.8420

32.4299

14

26.9438

24.0026

  说明:月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09
     季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26
     半年缴保险费=年缴保险费×0.52

计算一次性领取保险金系数表

未领取次数

对应系数

1

.9389671

2

1.820626

3

2.648477

4

3.4258

5

4.155681

  说明:
  一次性领取金额=保险单上所规定的年领取金额×未领次数所对应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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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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