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
导读:
签订合同我们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尤其是注意沟通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够保证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出现重大的误解,是可以向相关的部门提出申诉。那么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1)误解是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以下内容的误解,会构成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
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
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
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
3、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的相关介绍,对于合同如果出现重大误解,要按照相关的情况来进行处理,有些情况下重大误解是可以撤销的。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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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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