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时效中断,保证合同是否也中断
导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简答题:A向B借款10万元,约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息,由C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经多次催讨无果,A于2008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B偿还借款本息。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先还5万元,其余本息在2009年6月1日前还清。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给双方签收。B依约支付第一期借款本金5万元,但其余本息却逾期未还。经多次催讨无果,A于2009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zeren),归还剩余本金5万元及全部利息。
问:1、如合同中约定是一般保证责任(zeren),C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2、如合同中约定是连带保证责任,C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3、如合同中未约定是保证方式,C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4、如合同约定是一般保证责任,C是否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1、如合同中约定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即2008年6月31日前。A在2008年6月1日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能产生保证期间转化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因是调解结案,故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因B在调解书中承诺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前和在2009年6月1日前分两次付清,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按相应金额分次分别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6月1日起算。最后一笔金额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6月1日起算,往后推二年。故C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如合同中约定是连带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即2008年6月31日前。A在2008年6月1日只起诉B,并未起诉C。因此,如无证据证明A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的话,因保证期间已过,C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则C应承担保证责任。
3、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问题2来处理。
4、因A已经通过诉讼方式向B主张了权利并已经调解结案,C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C有权主张自己仅在B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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