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清偿的区别
导读:
在债权和债务关系当中有非常多的概念需要区分,比如说混同和清偿的概念,二者虽然都是指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归属问题,但是区别还是非常大的。今天在这里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混同清偿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
(1)什么是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②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2)什么是清偿?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了结债务、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将导致合同关系终此。此处所说的按照约定对义务的履行,就是指清偿。关于清偿的性质,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法律行为说。该观点认为,清偿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为,应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说又分为单独行为、契约说和契约或单独行为说三种;二是非法律行为说。非法律行为说分为单纯事实行为说和准法律行为说。单纯事实行为说主张清偿乃单纯的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说则认为,清偿是属于广义的准法律行为。三是折衷说。给付行为为法律行为时,清偿亦为法律行为;给付行为为事实行为,清偿亦为事实行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在涉及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或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时,经常会用到混同和清偿等相关的概念,在这里法律快车小编建议大家一定要明晰混同清偿的区别,以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影响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在于性质、含义和法定义务上的不同。二者的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它们通常是相对的。二者的定义,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是预付款者,可以是个人或机构,而
在普通老百姓的理解来看债务承担和代为清偿貌似就是一样的,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两个大有区别,那么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务承担与代为
债务承担,自己的债务无法偿还时候,可以通过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而第三人清偿,就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债务承担和第三人清偿有没有区别的地方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