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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清偿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30 15:25:20 人浏览

导读:

在债权和债务关系当中有非常多的概念需要区分,比如说混同和清偿的概念,二者虽然都是指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归属问题,但是区别还是非常大的。今天在这里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混同清偿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

  在债权和债务关系当中有非常多的概念需要区分,比如说混同和清偿的概念,二者虽然都是指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归属问题,但是区别还是非常大的。今天在这里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混同清偿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

  一、混同清偿的区别

  (1)什么是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②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2)什么是清偿?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了结债务、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将导致合同关系终此。此处所说的按照约定对义务的履行,就是指清偿。关于清偿的性质,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法律行为说。该观点认为,清偿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为,应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说又分为单独行为、契约说和契约或单独行为说三种;二是非法律行为说。非法律行为说分为单纯事实行为说和准法律行为说。单纯事实行为说主张清偿乃单纯的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说则认为,清偿是属于广义的准法律行为。三是折衷说。给付行为为法律行为时,清偿亦为法律行为;给付行为为事实行为,清偿亦为事实行为。

  

  二、混同清偿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营业的概括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三、混同清偿的效力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在涉及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或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时,经常会用到混同和清偿等相关的概念,在这里法律快车小编建议大家一定要明晰混同清偿的区别,以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影响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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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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