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导读: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活跃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形式,在签订该合同的过程中也是有些注意事项要了解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如何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第19 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承揽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等任务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将任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非法转包渔利。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应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
在承揽合同中,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如果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的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应当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二是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该注意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且合同中需要具体一定的必要条款,出自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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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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