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丢失
导读:
途中丢失托运货物 法院判决按保价赔偿
案例介绍:李某委托山西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零担分公司托运货物,不料运输途中有两件货物丢失,为此,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市场价赔偿其损失共计14000元。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按丢失货物的保价1800元赔偿。
2007年12月25日,李某作为托运人委托山西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零担分公司托运货物铜铃,件数11件,保价1万元,运费金额为1020元,含保费5%。李某在被告提供的“山西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零担分公司货物运单”上填写了收货人的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及保价等,将货物交于被告,并交纳了运费及保费,与山西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零担分公司形成了货运合同关系。运输期间,李某要求托运的11件货物中有2件货物丢失。李某表示,丢失的两件货物为1号小小铃4万个,2号福字铃2万个,按市场价计算,实际损失为14000元。而委托公司则认为,货运单中明确写明:在办货物托运时,如发生意外,公司按保价赔偿。因此只赔偿其1800元的损失,另外,还可以将运费(含保费)按丢失2件货物的比例退还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将原告托运的部分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托运途中所丢失货物只能按保价赔偿,故托运公司赔偿李某1800元。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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