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导读: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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