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导读:
一、简要案情:
被告乙学院于2000年成立并有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6月胡某用与被告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不一致的(乙方)的公章与原告(甲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一份;2005年6月,胡某又用该公章(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联合办学补充协议书》一份,两份协议规定双方关于合作办学的权利、义务。2005年7月28日,胡某代表原告(甲方)与戏剧学校(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以白水桥校区现有的固定资产作为投入与甲方共建民营学校,2006年6月,胡某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周某以及被告的开办人娄某签订《法人代表更换协议》一份,后因南京市教育局不同意变更法人代表手续,致变更手续办理未成。签订协议后,周某将被告的证照、印章、票据等交给胡某并不再参与被告的管理,胡某以被告的名义在白水桥校区办学。2006年12月,胡某用与被告在南京市民政局登记备案不一致的公章对被告进行年检。2007年6月胡某因病去世,后郑某作为被告的临时负责人继续管理被告。
戏剧学校因原告未支付2006年7月之后白水桥校区的使用费用,在催讨未果后于2008年1月25日诉至本院,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判决原告向戏剧学校支付校舍及固定资产使用费、损失费计1936980元并承担诉讼费9150元,原告撤销了被告给付合同经费45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证据规则适用的争议点:
1.胡某三次用与被告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不一致的公章与原告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效力。
2.被告在2006年6月7日期间使用戏剧学校白水桥校区,该按何种标准计算支付使用费
三、处理意见及点评:
2005年6月20日至2006年1月17日期间,胡某三次使用与被告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不一致的公章与原告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原告未能举证此时胡某具有被告的授权,故三份协议对被告没有效力。胡某作为原告的副院长代表原告与戏剧学校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只在原告与戏剧学校之间有效力,胡某以被告的名义在戏剧学校白水桥校区办学,原告和戏剧学校之间约定的每年100万元的使用费用标准不适用于被告。当法院释命后,原告未能在法院制定的期限内申请评估,也未提供评估所需的材料,致使法院无法确定被告使用白水桥校区应支付得到使用费用标准,原告对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
黄秀明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江苏商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都知道与公司签订合同都会盖上合同章,合同法第32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那么合同章有法律效力吗?合
核心内容:房地产合同的性质比较特殊,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还要到土管部门、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这样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房地产合同的法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