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签合同不是小事,也不能轻易反悔的,可见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深入的说,在合同实务中,还有要约和要约邀请,很多人不太清楚是什么,同时也无法区分它们,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如下:
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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