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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海上运输购买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7 06:28:33 人浏览

导读:

煤炭购买合同(海运)甲方:(卖方)乙方:公司(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一、品名、产地、运输1、品名:,产地:。2、运输方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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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购买合同(海运)

  甲方: (卖方)

  乙方: 公司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 , 产地: 。

  2、运输方式: 海运 ,到货港: 。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 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 元/吨,总价款为 。此价款为 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

  条件(ARB/ADB/DAF)

  标准

  备注

  1

  全水Total Moisture

  % (max)

  2

  灰Ash

  % (max)

  3

  挥发份Volatile Matter

  %

  4

  硫Sulphur

  % (max)

  5

  CSN(自由膨胀系数)

  (min)

  6

  粒度Size

  mm (95%min)

  7

  固定碳(F.C)

  8

  G值(粘结指数)

  9

  Y值(挥发份指数)

  10

  四、供货时间

  1、 ,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乙方支付 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 %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3、硫: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4、挥发份:超过 %的,每超出 %,单价降低 元/吨;

  5、G值: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

  6、Y值: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低于 的,每降低 ,单价降低 元/吨;

  发生上述情形,货物单价调整的,货物总价款及当期付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货物质量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过 %(包括本数)的;

  (2)挥发份超过 %(包括本数)的;

  (3)G值低于 (包括本数)的;

  (4)Y值低于 (包括本数)的。

  2、货物迟延到港超过5日或甲方迟延交付任何一批货物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货存在设定质押、监管、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价格变动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5、发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3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货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碍的。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法律政策变动、行政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异常行为。

  2、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时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同时处以10万-50万元罚金。

  3、因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货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甲方延迟交货,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支付赔偿金。

  4、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逾期货物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中互留传真号码。

  甲方: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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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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