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保留
导读: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与保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公约不涉及的三个问题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有权转移规则)
③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③不包括财产侵权
对公约的保留
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如果缔约国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中的某项规定作出了保留,那么,该缔约国就不受该项规定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可以对下述事项作出保留:
1.根据公约第92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或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做出保留。
2.公约第93条规定了领土保留,即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依照该国宪法规定,各领土单位对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人时,声明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
3.公约的第94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保留,即:第一,对属于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此种声明可以联合作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作出。第二,对属于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4.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即对关于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情况下,以适用公约来代替适用缔约国国内法这一规定的保留。
5.公约的第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即缔约国可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中国政府在核准加入公约时,按照公约上述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两项保留。所以,由于中国对公约的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故在中国,只是对其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由于中国对非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作出了保留,故在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方为有效。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答案】AD
【例如】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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