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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怎么成了担保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9 13:47:3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对于房屋买卖来说,它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而进行的,并且它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并且是合法,那么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是如何变成了担保合同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怎么成了担保合同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在我国对于房屋买卖来说,它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而进行的,并且它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并且是合法,那么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是如何变成了担保合同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怎么成了担保合同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房屋买卖合同怎么成了担保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一般是由于双方或者双方中的某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那么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的合同。双方的违约情况包含卖房方的根本违约或者是买房方的延迟违约,只要违约便可以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上诉。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1、继续履行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或者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家不支付价款,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仍然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

  但有下列情况的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面积出现误差

  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按下列办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怎么成了担保合同问题的详细解答,房屋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当中标注的价格面积以及相关的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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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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