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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离婚后需要缴纳的税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8:31:19 人浏览

导读:

现在有很多的人对于结婚都是抱有一个全新的概念,什么东西都要求是新的。所以对于很多的人来说购买新房也是新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购买房屋并不是像到超市购买五毛钱从那么简单的事情,这些一般都是涉及到多方利益的事情。那么期房离婚后需要缴纳的税费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期房离婚后需要缴纳的税费及其相关问题。

  现在有很多的人对于结婚都是抱有一个全新的概念,什么东西都要求是新的。所以对于很多的人来说购买新房也是新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购买房屋并不是像到超市购买五毛钱从那么简单的事情,这些一般都是涉及到多方利益的事情。那么期房离婚后需要缴纳的税费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期房离婚后需要缴纳的税费及其相关问题。

  一、期房离婚后需要缴纳的税费:

  营业税

  现今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为发生应税的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缴纳相关营业税,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5%。近亲属的和具有抚养的、赡养的关系的人之间进行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政策的相关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进行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如果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进行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费附加此种税是作为附加税来征收的,只有在需要征收营业税、税2等税种的前提下才会征收,具体的征收比例是,按应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城建税(7%)、费附加(3%)。此种税根据法律规定,是由赠与人负担的。

  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印花税。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3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二、继承房产交易过户

  (一)继承房产的费用有

  1.公证费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80元/单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二)所需材料

  1.公证处需要原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套。

  2.房管局需要材料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是还需要公证书一份。

  注:继承的难点在于公证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这样就要求证明当事人即为所有继承人并且都自愿放弃继承权。

三、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二手房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

  3、逃避居间义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深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

  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3)二手房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权利被非法侵害。

  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1)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二手房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二手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二手房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3)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5)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6)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5、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1)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

  2)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

  3)二手房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4)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当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以上就是关于期房离婚后需要缴纳的税费及其相关问题,期房是指仍然在建的,还未完成建设的,不能直接入住使用的房屋。一般而言,期房购买时价格更低,可供选择的户型更多,所以大部分人都会选择交上首付,购买期房。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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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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