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导读:
大多数人在进行购房的时候,是无法一次性结清房款的,因此就会选择向银行进行借贷,而银行为了确保其债权不会丧失,就会要求对方出具抵押物来设立抵押,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所谓优先受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关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是《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房屋抵押权不能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拥有房屋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位于其后,即在优先清偿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在一般的债权人之间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及税款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相关的物权一旦设立了抵押之后,那么抵押权人对其物权就享有较高的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所赋予的,好了以上就是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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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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