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规定是什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是有很多的,国家对于不动产登记费用的收取也有着明文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减轻社会的负担。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登记费;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登记费;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登记费。
4、同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1、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
4、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
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2、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3、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规定是什么的内容,由此可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需要缴登记费。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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