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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担保人承担啥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8 09:43:25 人浏览

导读:

一般欠条的签订,都会有借款方与出借方的签字确认,但有时候还会有第三方,那就是担保人,其主要是借款方为自己的借款而提供的保证。那么欠条担保人承担啥责任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欠条的签订,都会有借款方与出借方的签字确认,但有时候还会有第三方,那就是担保人,其主要是借款方为自己的借款而提供的保证。那么欠条担保人承担啥责任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欠条担保人承担啥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

  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三、担保合同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保证合同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是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确定。

  2、保证合同履行地

  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欠条担保人承担啥责任的信息,由上可知,欠条中担保人签字的话,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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