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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的主体主要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4 00:02:33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实践中,涉及到担保借贷关系,为了担保的合法权益,则通常会作一份担保书。担保书作为法律专业术语,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文书。那么担保书的主体主要是谁?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为您一一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在生活实践中,涉及到担保借贷关系,为了担保的合法权益,则通常会作一份担保书。担保书作为法律专业术语,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文书。那么担保书的主体主要是谁?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为您一一解答, 希望有所帮助。

  一、担保书的主体主要是谁

  担保主体的构成问题,实际上是担保人由主合同债务人或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的问题。不论谁充当担保人,关键在于他必须具有担保能力。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担保权利人和担保义务人。但在不同的担保合同关系中,担保主体有不同的构成方式:

  1.担保合同的主体由主合同的主体构成。

  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主合同的债务人就是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人即担保人。主合同的当事人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相重合。例如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担保方,就是主合同的债务方,而接受定金的担保权方,就是主合同的债权方。又如留置担保的主体,也是与主合同的主体相重合。

  2.担保合同的主体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构成。

  也就是说,主合同的债权人就是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而主合同的债务人并不充当担保合同的债务人,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即担保人是由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例如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权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保证人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所委托的为其担保的第三人充当。

  3.担保合同的主体如何构成,由主合同的主体选择决定。

  详言之,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即担保权人,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充当,但是,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即担保人,既可以由主合同的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至于担保人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充当还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由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抵押人由两种人充当:当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财产作抵押时,他就是抵押人;当主合同债务人以为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时,该第三人就是抵押人。

  二、担保主体的种类

  1.依据担保主体的人数构成不同: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是发生在人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至少有两方主体参加。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几个主体共同构成一方。担保主体因此划分为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一般情况下,担保的双方当事人均各为一人,此时的担保关系较为简单。在共同主体中,担保的当事人可以一方是一人而另一方是多数人,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均各方为多数人,这种共同主体的担保关系比较复杂,其中既有担保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关系,又有担保人之间及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例如按份担保和连带担保就是按照担保多数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所作的区分。按份担保是指担保的一方主体为多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担保权利或承担担保义务。如果担保权人一方为多数人,各担保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担保权利,则为按份担保权利;如果担保人一方为多数人,各担保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担保义务,则为按份担保义务。连带担保是担保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人,他们相互间为他人设定担保所享有的连带权利或负有的连带义务的担保。可见,区分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的法律意义在于,有利于准确地确定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有利于揭示各方主体内在的法律联系。

  2.根据担保主体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要求至少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参加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出现有人行使担保权利而无人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有人履行担保义务而无人享有担保权利的情况。在担保权利义务关系中,享有担保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负有担保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一般说来,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主合同的债权人是担保权利主体,担保人是担保义务主体。当然这种划分是相对而言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理,担保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因为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称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双务有偿的,担保的每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义务和责任,反之亦然。不过,区分担保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对于我们明确当事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定担保权利和担保义务的承受人,具有一定的意义。

  3.依据担保主体的不同资格: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所谓一般主体,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就具有担保主体资格的人或单位。例如企业法人,由于能够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它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这一担保起码条件,所以企业法人可以成为担保的一般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是指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进行担保活动,但如果获取法律特别规定的条件,也就具有担保主体资格的人或组织。例如,我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从该条规定看,国家机关原则上一般不能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由某一特定国家机关就某一特定事项担任保证人。把担保主体区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是为了更准确地判断各担保主体的行为能力以及应具备的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编辑整理的担保书的主体主要是谁的相关内容。从上述担保主体的三种构成方式看,担保权人肯定是主合同的债权人。担保主体的构成问题,实际上是担保人由主合同债务人或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的问题。不论谁充当担保人,关键在于他必须具有担保能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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