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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10:03:22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双方就股权质押合同产生了纠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那么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范本要怎么写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如果双方就股权质押合同产生了纠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那么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范本要怎么写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范本

  原告:地址:负责人:职务:

  被告一:B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C自然人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三:D自然人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欠付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自××××年××月××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元,以及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位于××承租仓库内的高棉酸板,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被告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综合授信人民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万元,授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年××月××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万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并约定“本合同是编号为××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

  为确保被告一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被告一以其拥有的价值为××万元的××吨高棉酸枝(红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年××月××日签订一份编号为××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年××月××日,原告、被告一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原告监管质押物。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一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质物。

  另外,被告二和被告三于××××年××月××日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万元,被告一也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收到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年××月××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被告一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人民法院

  ××银行

  ××××年××月××日

  二、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一)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四)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五)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六)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七)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三、股权质押登记

  (一)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三)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起诉状范本的相关内容。综上,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起诉状中要写清楚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等事项,起诉书需要一式三份。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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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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