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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及消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3 14:46:42 人浏览

导读:

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及消灭一、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物的处分权物的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抵押物事实上的处分会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损,由于抵押权人的权利实质

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及消灭

一、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物的处分权

物的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

抵押物事实上的处分会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损,由于抵押权人的权利实质上是就抵押物价值的优先受偿,因此抵押人与抵押权设定后,应当维持抵押物的价值,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会使其价值减损的处分行为。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影响了抵押物的价值,则可构成对抵押物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物法律上的处分是指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我国《担保法》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严格限制,禁止其自由转让抵押物。为此《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抵押物的出抵权

抵押物的出抵权,是指抵押人于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还可以为担保其他债权而设定抵押权的权利。抵押权虽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是并非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抵押权。抵押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物的移转为要件,而抵押物的价值也未必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相当,因此为了使抵押物的担保价值能够充分地得到发挥,法律允许抵押人的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当然,在一个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先后顺序,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受偿。

3、抵押物的出租权

抵押物的出租权,是指抵押人于抵押权设定后,可以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权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可以对其进行使用或收益,当事人可以自己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或收益,也可以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进行使用或收益,因此,抵押人应当具有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4、抵押物上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抵押权所关注的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只有在担保债务不能按期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对抵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了实现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在不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其他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可以在该土地上再设定地役权,即是此种情况。

5、抵押物的占有权

抵押权具有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因此抵押人对抵押物当然的享有占有权利。抵押人在其占有权受到不法妨害或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的抵押物等。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是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抵押权人的保全权,是指抵押期间当抵押物的价值受到侵害时,抵押权人享有保全其抵押权益的权利。因为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如果抵押物由于受到侵害而使其价值减少,等待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就有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因此,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侵害也是对抵押权的一种侵害,为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法律应当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该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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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处分权,是指抵押权人处分其抵押权及抵押权顺序的权利。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且不具有专属性,因此抵押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作为担保以及抵押权的顺序处分等。其中抵押权的顺序处分包括抵押权的顺序抛弃,顺序转让及顺序的变更等。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的重要特征,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是抵押权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基本效力。优先受偿权表现为:(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于一般债权人受偿,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2)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3)在抵押人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实现抵押权,也就是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任何的限制

设定的抵押权如果是无效,或已经被撤销,则抵押权已经不存在,当然也就没有所谓实现的问题了。有效存在的抵押权,如果欲使其实现受到一定的限制时,则抵押权在其受限制的范围内不能实现。如抵押权随同主债权一并为其他债权设定质权时,抵押权的实现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是决定债务人有无清偿责任的标准。债务履行期限未到时,债务人并无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当然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期限虽到但未届满的,则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是否履行债务,也不得而知,债权人也不能实现抵押权。但在下列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实现抵押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请求恢复原状或要求提供担保而遭到拒绝的;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已明确表示不清偿债务的。[page]

3、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清偿,抵押权人没有必要也不得实现抵押权。

4、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债权人

若债务人一方未履行债务的原因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抵押权。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行,从而使债务未能履行,则不能让债务人承担债权人的过错,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我国《担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项规定表明,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抵押物的折价;二是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以当事人的约定清偿。

三、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不是永恒存在的,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权因履行、抵销、免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只有因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履行等行为完全消灭时,抵押权才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

抵押物是抵押物权的标的物,由于标的物的灭失是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因此抵押物灭失的,不论是事实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抵押权均消灭。但抵押权是价值权,而不是实体物权,因此抵押物虽灭失但其有代位物时,由于价值存在,抵押权并不能消灭,而是存在于代位物上。

(三)抵押期限届满

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也应当消灭。抵押期限由抵押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约定的抵押期限只有在抵押登记时已为登记的,才发生效力。若当事人未在登记中登记,则其约定的抵押期限不能发生效力。同时,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限相同,更不能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与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或者更短,则该约定应为无效。

(四)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123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依此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若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抵押权在其放弃的权利范围内消灭。

(五)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实现后,不论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全部受偿,抵押权均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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