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有: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支付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
提存程序一般流程: 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
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9、违约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主要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1 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
热门分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