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导读:
仓储合同的订立一定是基于存货方的需求,向保管人一方提出的一项仓储请求,而双方达成合意,就需要签订仓储合同来确保这一法律关系得以成立,而其订立也是有要求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仓储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遵循:
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订立仓储合同一定要遵守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仓储合同的订立就代表了这一法律关系,已经有了合同法以及仓储合同的双重约束,合同的订立是否有效就尤为重要了,好了以上就是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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