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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经纪人制度--合伙人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6 10:09:00 人浏览

导读:

如果说国内证券公司经纪人是雇佣制,国内保险经纪人可称为代理制,那么香港证券经纪人是完全市场化的合伙人制。在雇佣制下,薪酬最主要的体现形式是工资,销售任务与绩效工资或奖金挂钩浮动,经纪人负责客户管理与维护,但客户产权归证券公司所有。在保险代

  如果说国内证券公司经纪人是“雇佣制”,国内保险经纪人可称为“代理制”,那么香港证券经纪人是完全市场化的“合伙人制”。

  在雇佣制下,薪酬最主要的体现形式是工资,销售任务与绩效工资或奖金挂钩浮动,经纪人负责客户管理与维护,但客户产权归证券公司所有。在保险代理制下,经纪人类似保险公司的“专卖店”或“经销商”,接受保险公司招募、培训、考核、晋升、奖励、淘汰等一系列人力制度管理,其收入完全来源于保单销售提成,没有工资概念,保户产权特别是已签约保单的产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香港的证券经纪人合伙人制,证券行与经纪人之间完全是商业伙伴合作关系,证券行对经纪人基本上没有制度化管理条款,通过聘用合同来明确双方责权利。按照香港证监委法律规章,证券行为经纪人代缴保险,经纪人接受证券行监察部监控。根据客户佣金收入,证券行与经纪人按约定比例分成,税收由经纪人自行申报缴纳,客户产权完全归经纪人所有。国内轰动一时的“富友模式”,基本拷贝了香港证券经纪人合伙人制。

  合伙人制经纪人伴随香港证券市场,历经30多年,其在香港获得生存发展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第一,香港经济发达,投资者人数占总人口比例高达30%,人均富余资产多;第二,从事证券投资需要专业知识和充裕时间,香港社会分工细致。工作节奏快,因此职业股民少,大部分人无暇从事专业的证券投资活动;第三,香港法律制度健全,经纪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操守标准有明确规定,且违法代价高昂;第四,香港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发达,香港市民愿意聘用经纪人并接受其专业服务。

  在合伙人制模式下,经纪人流动性较大,其选择证券行的标准有三项主要指标:,

  1.与证券行分成比例。多数介于30%~50%之间,但激烈的竞争使部分证券行允诺经纪人合作分成比例高达60%~70%。

  2.证券行品牌。香港绝大部分投资者未使用证券中央登记托管,而交由证券行保管,因此证券行品牌信誉、资产规模对投资者证券安全至关重要,优秀的证券行品牌有利于经纪人招揽新客户。

  3.证券行IPO或配股分销能力。IPO或配股的一二级市场差价收益约20%,对投资者具备相当吸引力,证券行IPO或配股分销能力越强,分销品种质量越高,能有效帮助经纪人稳固客户。

  香港允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但投资者必须签署一揽子全权委托授权书,由于经纪人特别是从业进入稳定阶段的经纪人,珍惜自身名誉,认为全权委托收益不足低偿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接受全权委托的较少。国泰君安香港公司1万多名客户中,全权委托客户不足20人。在证券行内部,经纪人还可分为私人经纪和公司经纪,私人经纪即一般意义上拥有客户产权的经纪人,公司经纪则负责维护、管理以公司身份招揽的客户。相对而言,公司经纪雇佣制色彩较浓重,其佣金提成比例大幅低于私人经纪,并且其并不拥有客户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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