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税
导读:
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A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自然人陈某组成一家合伙企业B。2013年合伙企业B投资于C公司并分回税后收益100万元。当年末,合伙企业B将1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投资人,每个投资人分得50万元。A公司认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50万元利润是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而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稽查人员表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 A公司分回的50万元,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随着人们投资方式不断扩大,人们不仅能设立公司,也能与他人一起设立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因各种现实情况而使合伙人转让股权。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
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A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自然人陈某组成一家合伙企业B。2013年合伙企业B投资于C公司并分回税后收益100万元。当年末,合伙企业B将10
核心提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依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但是在离婚时,一般会由登记名字的一方取得房屋,然后给与另一方补偿。
合伙人可以在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现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规则如下:1、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注册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两个以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