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伙 > 合伙纠纷 > 合伙企业纠纷 > 合伙不成扣车辆 听从调解息纠纷

合伙不成扣车辆 听从调解息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6 15:04:20 人浏览

导读:

这场官司,我最大的收获是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今后也更加珍惜朋友的感情3月22日,建始县业州镇村民张某签完调解协议书,与游某握手言和。张某(被告)与游某(原告)同为业州镇村民,他俩曾经关系情同手足。游某长期从事汽车驾驶,货运生意红火。为支持游某生

  “这场官司,我最大的收获是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今后也更加珍惜朋友的感情……”3月22日,建始县业州镇村民张某签完调解协议书,与游某握手言和。

  张某(被告)与游某(原告)同为业州镇村民,他俩曾经关系情同手足。游某长期从事汽车驾驶,货运生意红火。为支持游某生意做得更大,2009年10月张某代为游某支付修理费5670元。同年12月,张某主动借给游某8万元,新购一辆红岩牌货运车(实价80888元)。游某新车买回后,张某提出将货车改装车箱合伙跑运输,两人协商未果,纠纷越闹越大。于是,张某将游某新购的汽车以及他原有的一辆货车扣,理由是所扣货车用于抵作他借给游某8万元的利息。游某觉得理亏,多次与张某论理讨要被扣货车无果。

  之后,游某联系到景阳法律服务所请求法律维权。法律服务人员受案后,调查取证、并代为游某诉诸法律,要求张某返还2辆营运货车。张某反诉要求游某偿还借款8万元。调查取证过程中,法律服务人员了解到此案稍有不慎,双方过激行为一触即发,与法官反复做当事人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缓和当事人情绪。

  经过两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游某所购新车归张某所有,用于抵偿8万元借款,并补偿张某修理费等1.5万元;张某归还游某原有货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