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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保护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09 17:36:46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的各类财产保护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一些企业的专属财产非常重要,大家比较常听说的就是商标权,实际上,除了商标权以外,一些商事主体也可以申请注册商号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商号权的保护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国家对于公民的各类财产保护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一些企业的专属财产非常重要,大家比较常听说的就是商标权,实际上,除了商标权以外,一些商事主体也可以申请注册商号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商号权的保护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号权的保护是怎样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

  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权的保护是怎样

  二、商号权可以转让吗

  商号属于一种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商号权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享有的商号权利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我国商号转让存在的问题

  1、因商号转让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混同

  由于商号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特征,商号本身具有识别商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作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都是以商号为标志的。

  2、商号转让与商号出借的混同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在我国的商事实践中,两者极易引起混淆。

  3、企业解散破产时商号权转让的问题

  在奉行绝对转让主义立法例的国家中,一般都规定了商号应当随营业一同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4、商号随企业部分转让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三、商号权有什么内容

  1、商号权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且具有单一性。这就是说,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个人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而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的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主体。商号主体的单一性是指同一商号在核准范围内只能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拥有,而不存在多个商事主体共有一个商号权的情况。一个总公司的商号可为其数个子公司共同使用,但只有总公司才有权转让该商号,总公司是该商号的唯一的所有者。

  2、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由于多数国家都以商号的登记作为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因此一般来说,只有基于经过登记的商号才能享有商号权。《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一名商人均有义务将其商号和营业所所在的地点向营业所所在辖区的法院申报商事登记”。我国的法规也规定,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获得专有权。但是,世界上有些国家规定依法注册并不是取得商号权的必要条件。如日本,其法律将商号权分为商号专用权和商号使用权两种类型,商号使用权是指未经核准登记的商号,这样的商号不能成为商号专用权的客体,其使用人无权对抗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号。

  3、商号权的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商号权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化身,商号权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更具人格性。同时,商号具有无形财产属性,信誉良好的商号可以给商号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号权具有财产权属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号权的保护是怎样等知识,由此可见,商号权主要是指商事主体对于自己所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专属权,以取得登记为法定条件,商号权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其商事主体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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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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