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简易程序案例:
导读:
申请人XX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YY海运公司签订了“苏育”轮期租船合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期租“苏育”轮,从事中国沿海集装箱运输。申请人于1999年7月16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违约提前退租给申请人造成的租金和燃油损失56,387.50美元。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的同时,向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请求裁决申请人因其提供的船舶不符合约定规范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4,776.50美元。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因本案原请求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后,仲裁委员会决定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仲裁庭对原请求和反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1999年8月11日,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了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在9月21日开庭审理后,于10月15日作出了本案裁决书。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由于本案的原请求争议金额为54,776.50美元,合人民币不到50万元,可以说是标的较小,案情也比较简单,因此仲裁委员会根据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在开庭之后30天内作出了裁决。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3个月时间,由一个仲裁员审理,只开了一次庭,大大提高了办案速度,节约了时间和费用,发挥了仲裁方便、快捷和经济的特点。上面案例中介绍的简易程序,是仲裁委员会针对案件标的较小,案情较为简单的海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
它的适用条件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与海事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 缩短了各项期间。(1) 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短于普通程序的20天的规定;(2)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短于普通程序的45天答辩和60天提出反请求的规定;(3)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出应提前15天通知双方当事人,短于普通程序的30天的规定;(4) 仲裁庭应在开庭之日起30天内,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在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书。
2. 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案情较为简单,为了更加迅速地解决争议,都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首先共同协商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则仲裁委员会主任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15天届满后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3. 审理方式更为灵活。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除非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才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而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或仅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的,一般也只开一次庭。仲裁规则第71条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和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进行。这条规定是指申请人在立案后增加仲裁请求事项或扩大请求金额,使请求金额超出人民币50万元的,或者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提出反请求的,仍然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而无须变更为普通程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简易程序的连贯进行,从而避免因仲裁程序的重叠更换而造成的麻烦,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本文一开始谈到的案例就适用了这一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对当事人的原请求和反请求进行合并审理。除了一些特殊规定外,简易程序在其他方面,如仲裁员的回避、缺席审理和裁决等,仍适用仲裁规则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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