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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催生国际体育仲裁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18:36:45 人浏览

导读:

中国的加入催生了一个新的机构。1971年,在联合国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中国取代了台湾在国际组织,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地位。国际奥委会随之遇到了一个难题,部分奥委会成员甚至在洛桑将国际奥委会告上法庭。奥运会的一个成员到一个普通法院起诉奥委会,令人

  中国的加入催生了一个新的机构。

  1971年,在联合国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中国取代了台湾在国际组织,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地位。

  国际奥委会随之遇到了一个难题,部分奥委会成员甚至在洛桑将国际奥委会告上法庭。

  "奥运会的一个成员到一个普通法院起诉奥委会,令人无法接受。"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提到。

  之后,萨马兰奇先生开始多方寻求法律人士的意见,思考将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为避免日后任何一个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对奥组委会所做决定采取任何法律诉讼行为,萨马兰奇建议在<奥林匹克宪章>的誓言部分加入了'我宣誓尊重并履行奥委会章程及奥维会的一切决定,我宣誓绝不为此起诉。"深谙这段历史的国际体育仲裁研究员黄世席回忆称。

  多次咨询之后,其结论是<奥林匹克宪章>中新的内容并不能杜绝这种问题的出现。

  国际奥委会的成员一旦自身利益受损,他们都可以对国际奥委会进行诉讼。

  因此,专门建立一个为体育界进行仲裁并能得到运动员及体育联合会组织承认的机构被提上了议程。

  萨马兰奇在莫斯科当选为国际奥委会主席之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变现。

  成立之后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并未立即开始运作。1983年,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了体育仲裁院的章程,该章程至1984年6月30日才生效,因此一年之后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做到了"有法可依"后,才正式运转起来。

  仲裁庭实际上由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后者由2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委员组成,而这些委员无一例外必须是体育法与仲裁法方面的资深专家。

  委员产生的过程比较复杂。首先,国际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协会及国际奥委会各自分别任命4名委员,共12名;接下来由该12名委员协商后委任另外4名委员,此项任命必须考虑保证运动员的利益;最后,剩下的4名委员由上面产生的16名委员协商后任命,该4名委员必须独立于委任其他16名委员的任何机构。

  在1996年,体育仲裁院部分机构移师海外,在澳大利亚的悉尼,以及美国的丹佛两地设立了体育仲裁院的常设办事处。该办事处直接隶属于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院办公室,亦拥有受理案件和启动仲裁程序的全部职能。至此,远在大洋洲和北美洲的当事人可以方便地向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

  案例一:

  中国游泳队兴奋剂案例

  1998年年初,中国游泳队在澳大利亚举行的世界游泳锦标赛赛前,来自上海的王炜、王璐娜、蔡慧钰、张怡4名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尿样为阳性,被取消了参赛资格。检测结果,这4名运动员尿样中含有氨苯喋啶(Triamterene)的违禁药物,属于利尿剂类。7月,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召开听证会,对这4名中国游泳运动员给予禁赛2年的处罚。8月,上海的这4名选手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同时委任苏明忠博士为申请方选任的仲裁员。体育仲裁院于12月18日作出了裁决,维持国际泳联的禁赛处罚。这4名运动员不服裁决,又将该裁决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上诉。

  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国际泳联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存在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这是从有关的兴奋剂控制规则和瑞士法的一般原则规定中得出的结论。在国际泳联提出证据前运动员一直被认为是无辜的。国际泳联的举证标准是高于一般的民事标准但是低于刑事标准。

  2.根据国际泳联的规则在某运动员的体内发现禁用物质就被认为是违反了兴奋剂规则,根本不用考虑该运动员是否有服用禁用物质的故意。

  3.如果对使用禁用物质的确认没有异议,就应当由运动员来举证证明为什么不应当对其实施最大限度的惩罚。与转移举证责任有关的只是惩罚的标准幅度,而不是当事人的意图之查明,并且只有这个结合点才是与当事人的意图相关的。

  案例二:

  奥运会比赛服装上的广告争议

  这是一个由申请人法国体操协会在2000年9月28日针对被申请人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的一个裁决提起的仲裁,原因是后者要求法国体操协会在9月24日和25日的跳马和双杠比赛颁奖仪式的时候掩盖队员服装上面的代表"李宁"标志的标识语。该裁决对申请人与其商业赞助商之间的关系以及奥运会体操比赛节奏的平衡具有潜在的影响。

  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所穿衣物上的厂家标识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及其附则1.4的规定。

  "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者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服和配饰上,更一般地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或者参加奥林匹克运动员的其他人员穿的或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本款不影响有关说明的物品或器材厂家的标识,但这种标识不得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

  有关说明指:1.厂家标识在每件衣物或器材上不得出现一次以上。

  2.衣服(如T恤衫、头盔、太阳镜、护目镜)和手套:任何厂家标识如大于12平方厘米,即被视为有突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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