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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4:35:5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国家司法干预仲裁的方式之一,为的是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然而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碍仲裁的高效率实现,推行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成为形势所趋。下...

  核心内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国家司法干预仲裁的方式之一,为的是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然而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碍仲裁的高效率实现,推行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成为形势所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的含义及存在依据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而仲裁裁决的撤销(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的出现是出于国家的司法干预和控制,是为了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监督仲裁行为,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规定和采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有关裁决撤销理由的不一致,比较混乱。所谓裁决的撤销理由,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及法院接受申请并处理撤销裁决事宜的条件和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裁决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综观各国立法,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可归纳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组成不当,公共政策等。

  二、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含义

  原则上,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表现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裁决的既判力排除了当事人就仲裁裁决所涉争议再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裁决的执行力赋予裁决的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然而,根据各国立法通例,当事人有权对仲裁裁决主张撤销事由。即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并不是绝对的,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在申请符合法定程序且被申请撤销的裁决存在法定撤销理由时,法院即应依法撤销裁决,使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归于消灭。

  但是,根据国际普遍实践,当事人可以以某种行为默示放弃对仲裁裁决提出撤销的权利。对于仲裁裁决而言,即使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理由,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已知这些理由存在但未及时提出反对,就构成对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这就是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三、我国仲裁裁决部分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我国的《仲裁法》并未对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作出规定,但在我国的《仲裁法解释》中却创设了仲裁裁决部分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其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部分撤销理由和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适用情形只有“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一种。

  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当事人可以默示放弃的仲裁裁决撤销理由不仅包括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也包括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不符问题。而在我国,适用仲裁法的解释依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仅将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作为当事人可以默示放弃的裁决撤销理由。至于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不符问题,因无任何法律规定,而未纳入当事人可以默示放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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