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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纶线售货确认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0:16:27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1993年12月24日签订的No.94AG001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售货确认书项下争议仲裁案。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1993年12月24日签订的No.94AG001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售货确认书项下争议仲裁案。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3月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美国××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于1993年12月24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No.94AG001的售货确认书(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100%的涤纶线31.5万锥,单价为每锥1.72美元,CIF纽约,总价54.18万美元;申请人应在1994年1月31日之前开出100%保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被申请人在收到信用证后60天内装运货物,每月装运1个集装箱货物,第1个集装箱的货物须于1994年3月出运。合同的Remark条款注明:“The price will be according to the Quota’s price.(价格将以配额价为依据)。”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双倍返还下家定金的经济损失159600美元;(2)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受损的预期可得利润307800美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述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4年1月18日开出了第 1批货物的信用证,并于2月3日申请开立第2批货物的信用证。然在2月中旬,被申请人忽然告知货物因配额出现问题无法如期付运,而此时申请人已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与下家签订了货物转售合同并收到了下家的定金176400美元,申请人的财产、信用将因此受损,申请人随即致函被申请人告知后果、责任。3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已落实第1批应交货物并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相应条款,申请人只能修改信用证并与新的供应商XX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公司于4月12日交付了3万锥货物。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未得答复,其余应交货物亦未交付,申请人因此遭到下家索赔并作出159600美元的定金赔偿,同时还损失预期可得利润307800美元。
  申请人认为:(1)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的故意明显不符事实,当初是被申请人主动发盘要约并连连催促申请人回复的;(2)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分期开出信用证与合同约定的分批交货相符,100%是指保兑程度而非合同全部金额;(3)被申请人除由××公司交付替代货物3万锥外,其余285000锥货物未交,本案涉及纺织品贸易,要取得类别号对应、数量足够的本合同所涉配额,应是供货方的义务,而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究其原因是被申请人工作上疏忽大意掩盖了或没有及时发现自身供货能力上的严重缺陷,至第一批货物即将交付时才发现“配额搞错了”,故配额问题不能作为免责理由;(4)其后被申请人又继续设法逃避义务,在未得到申请人同意及××公司保证、承诺时擅自将供应后几批货物的义务转嫁给明确表示不能保证后几批货物配额的××公司。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使申请人遭致损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销售公约》)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索赔有理有据。
  被申请人辩称:
  (1)双方争议焦点是对货物配额类别存在重大误解,当时双方都认为是二组配额故签订了合同。对配额类别重大误解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这可以从双方的从商经验、合同价格很低等看出。就商业习惯来说,一般应是进口商搞清配额类别或者提供配额类别然后告知出口商,当初是被申请人轻信了申请人提出的二组配额的说法;被申请人当时没有一组配额,作为一家中国国有大中型外贸公司,不可能在明知没有配额的情况下去签订不可能履行的合同,更不可能备货,即使有一组配额一般也只是签1个集装箱货物的合同;被申请人在出运货物前发现配额问题,及时告知了对方,目的是说明被申请人还想履行合同,同时征询对方有无补救措施。[page]
  (2)申请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及仲裁申请中缺乏诚实信用,存在欺诈的故意。申请人专门从事制线贸易,理应告知配额类别,但却仅有告知事实真相,致使被申请人产生重大误解;被申请人得知配额发生问题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将这笔业务转到了××公司,申请人也同意并接受了转让,其完全可以接受××公司的报价,一方面还是有利可图,另一方面至少可以减少损失,申请人没有这样做,扩大了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提出双倍返还下家定金于法于国际惯例无据,预期利润明显过高。
  (3)申请人违约在先,没有按合同及时开出信用证,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公司的报价,一方面应通知被申请人,另一方面应开出信用证,但申请人没有这样做,故被申请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不经通知撤销合同。
  (4)对于合同效力、纠纷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例、《销售公约》、国内外惯例,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有权撤销合同,无须承担责任,而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仲裁庭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仲裁庭的调查,仲裁庭对本案作分析判断如下:
  1.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考虑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销售公约》的成员国,本案适用《销售公约》的规定;同时,本案涉及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供应纺织品的贸易,二国政府所签订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及对纺织品出口到美国各自所作的规定,以及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亦应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2.合同效力问题。被申请人未就其所称的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故意、采取欺骗手段致使被申请人形成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的说法举证,联系双方合同签订前往来信函、签订后的作为,被申请人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不能成立。
  3.关于配额问题,本案合同未获履行起因于此,双方争议焦点亦在于此。仲裁庭认为,配额就其本质而言属许可证范畴,系争配额根据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属被动配额,货物出口到美国需有相应的许可证,而根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发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办法》,已获配额的卖方在货物出口前凭有关单据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其中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CIF价格术语,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货物卖方除须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还应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因此,本案货物买卖所需配额应由被申请人负责落实,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则表现为交单义务。被申请人承认其无系争货物所需配额,但将配额搞错的原因归咎于对方,然未予举证,至于合同价包括了配额价,无合法依据,也不能说明被申请人未取得配额是申请人的过错所致。故仲裁庭认定,合同项下货物未能交付、合同未获履行的主要责任在被申请人方。
  4.关于信用证开立事宜。合同约定货物在交货期内分批装运交付,联系“卖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60天内装运货物”,申请人根据每批货物交付数分批开立信用证并无不当之处;而在被申请人告知不能交付剩余货物、暂缓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申请人未开立剩余货物货款的信用证,并不构成违约。
  5.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销售公约》第45条、第74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违约所产生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但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发现无法交付货物并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并未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如购买替代货物)以减轻因被申请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故根据《销售公约》第77条规定,申请人对其因被申请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酌情赔偿申请人8万美元。
三、仲裁裁决[page]
  1.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8万美元;
  2.本案仲裁费××美元,由申请人承担××美元、被申请人承担××美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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