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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4:07:02 人浏览

导读: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Instituteof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简称SCC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属于斯德歌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的仲裁机构,但在职能上是独立的。瑞典的仲裁制度历史悠久。瑞典先后参加了1927年日内瓦公约和1958年纽约公约,其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的仲裁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加上瑞典是中立国,因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为受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一个重要场所。

  尽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设有由3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2年。在3名委员中,设主席1人,由对解决工商性质的争议案件富有经验的法官担任;另外2名委员,1人是执业律师,1人是商界享有声望的人。每一名委员配备1名由商会执行委员任命的助理,助理任期为2年,助理需具备与其所代表的委员相同的资格。委员会按照多数票决定有关事宜,如不能形成多数票,该委员会主席有投票决定权,该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商会不得复审。此外,仲裁院还设一个秘书处,由商会雇员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主持秘书处的工作,该秘书长应当是律师。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虽然附设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但在职能上是独立的,其宗旨在于促进工商、航运事业的发展。设立之初,主要是从事国内仲裁。1970年,美、苏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选择了该仲裁院,从此,在国际上开始肯认作为中立国的瑞典的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贸易方面,是一个理想的仲裁机构。同时,由于瑞典仲裁的历史悠久,使得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有一套完整的仲裁规则和一批精通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的专家。此外,该仲裁院具有较高的仲裁效率,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具有较高的声誉。

  目前,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国家当事人所提交的商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如果要将该争议提交仲裁院仲裁,必须向仲裁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依据的合同副本或者仲裁协议副本。仲裁院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案件,即协助当事人设立仲裁庭,以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可以适用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适用当事人选定的其他仲裁规则,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同时,该仲裁院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仲裁。值得关注的是,SCC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通常当事双方各自选择一位同胞作为仲裁员,并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此举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也便于在各个国家执行。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SCC作为解决其争议的仲裁机构。最有名的例子是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的纠纷,即“达娃之争”。2007年4月,娃哈哈达能纠纷公开化。达能公司被曝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同年5月9日,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6月7日,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长职务。随后双方拉开了国内外法律诉讼战。2009年1月,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达娃一案开庭审理,9月30日,双方在北京签署和解协议,终止合资关系。据媒体报道,娃哈哈为打赢官司,花费高达1.5亿元人民币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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