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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14:40:0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现将《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报省政府。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适应“七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报省政府。


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七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把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到新的水平,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端正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各级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把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把质量第一这项重大方针落实到经济体制改革之中。
  生产、运输、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都要把好质量关,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工业产品“五不准”的规定。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督促“五不准”的执行,查出问题要按《福建省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暂行办法》处理。
  要把抓质量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到一九九○年,各行各业的重要产品都要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争取有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重要产品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质量水平。
  二、加强领导,健全质量工作机构。
  各级经委、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质量,定期分析研究产品质量形势和质量工作状况,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决定,明确责任,限期解决。
  要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质量管理体系。省、地(市)经济主管部门都应有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抓质量工作。
  企业由厂长(经理)主管质量工作,对产品质量负责。企业要健全质管、质检机构,改善其工作条件,支持其工作,建立起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落实质量责任制。
  各级经委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标准计量部门给予协助。

  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划;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企业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完善质量保证系统,保证产品质量;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
  产品生产企业要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出厂的产品质量、包装、标志、说明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信誉,做好销售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在产品保证期内对确因设计、制造或包装而引起的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赔。
  储运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严格储运装卸过程的质量监督和交接验收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野蛮装卸及违章作业。对因储运、装卸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储、承运、装卸企业分别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经销企业要讲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进货时要严格质量验收,不经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对销售出的商品在保证期内若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时,经销企业应负责为用户包修、包换、包退,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发生质量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去处理,没有经济合同的,由标准计量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仲裁,或向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定。
  各级计划部门要把质量指标纳入国家计划严加考核。企业的税后留利水平要同产品质量紧密挂钩。企业实行的各种经济责任制,首先要有质量责任制的内容。要建立反映职工工作质量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指标,并使质量指标在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上具有否决权。 [page]
  四、加强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同司法部门紧密配合,认真负起质量监督的责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逐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省、地(市)、县设质量监督员。要加速不同层次的检测机构建设,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国家监督性产(商)品质量抽查工作,建立对量大面广主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的消费品,特别是药品、重要的机电设备和优质品的抽查制度。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其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出口产品许可证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的标记。今后要逐步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和监制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标准计量部门在两年内有重点地对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合格品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且在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引导其及时转产。今后申请开业的企业只发给筹建许可证,建成后凭产品质量抽检以及生产、经营条件审查合格证,办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生产经营。
  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性监督。用户可向产品生产、储运、经销企业提出质量查询。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应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向工厂反馈质量信息,协助用户参与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支持用户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揭露和批评生产劣质品的现象,表扬重视产品质量的企业。
  企业的质检部门既承担生产过程的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对不合格产品,质检部门有权拒绝签发合格证,有责任把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如实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必须保证质检部门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对打击质检人员和打击揭发质量问题的人的责任者,企业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
  五、加快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的步伐。
  闽政〔1984〕43号文件所规定的试点市县,要切实用好新产品开发基金。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订强化企业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开发能力的有关规定,加速产品更新换代的步伐;组织有关部门评选省优秀新产品,按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省标准情报所、工业主管部门要收集主要工业产品的国外先进标准和产品技术情报。企业要制订“上等级、创先进、全面提高素质”的规划,把创优质品,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作为企业持续追求的经营目标。以产品更新换代为龙头,把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攻关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一条龙地组织起来。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中要重视产品计量检测手段的完善、更新,重视管理技术的引进。在引进和技改立项以及可行性报告审批时,要进行产品质量上水平的审查和标准化审查。
  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在“七五”期间,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县属以上(含县属)企业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其他企业要在严格质量检验,把好质量关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地市经委负责组织面上的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行深化工作。
  企业要大力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形成计量体系,制订有竞争力的内控标准,提高标准水平。要加快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要按照标准的要求来完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加强生产工序质量控制,实行文明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踪性。要抓好联营、扩点、配套、定牌生产的质量审定和管理,抓好新产品的质量鉴定和投产前技术及生产手段的质量保证。 [page]
  七、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提高企业素质。
  各级职教办和企业应把全面质量管理教育作为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教育计划组织实施。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须接受八十学时的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其他职工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对培训的效果要进行考核,记入职工档案,作为考工、晋级、提职的依据之一。从规定下达之日起,新任命的厂级领导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职工上岗,老职工调岗,以及新产品投产和标准更新,都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重要的生产岗位一律执行发放操作合格证。
  省理工科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都应结合专业课讲授全面质量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系要开设全面质量管理专业课或设质量管理专业。
  省、地(市)和专业的质量管理协会要组织质量工作者开展质量管理的学术研究、咨询诊断、教育培训、宣传指导和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以加快全省质量队伍的建设。
  八、实行质量奖惩,调动企业和职工创优、保优的积极性。
  1.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银行、物资、交通等部门对省、部、国优产品和计划创优产品,在生产计划、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用汇等方面,以及能源、原材料供应、运输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2.凡获得国家、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按闽政〔1984〕43号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优质优价的待遇。凡无法实行优质优价的产品,自获优次年起,以获优那年利润为基数,在保优期间免征该产品增加利润部分的调节税,免征的调节税应作为企业的留利,按核定的“五基”比例进行分配。
  3.自获优年起,在保优期间每年加发一次性的质量奖金(优质工程只发获优年一次性奖金)。享受质量奖金的对象必须是创优、保优有功的直接有关人员和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发放标准:凡产品创、保国家金质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百分之二十;创、保国家银质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百分之十五;创、保部、省优质产品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百分之十。发放控制额为:有功职工人数×发放标准。奖金按受奖人的贡献大小分几等发给,不得平均分配。
  企业多种产品被授予优质产品称号,可以累计发奖。同一种产品被授予不同等级优质产品称号时只发给最高一级奖。优质产品受奖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在该种产品进行下一届评选时,企业须重新参加评比,否则自动失效。在评比周期内复查达不到优质品标准时,停止发放质量奖金。在保优期间失去优质品称号的企业,要停发领导、总工程师(或主要技术干部)与责任车间主任的三个月奖金,停发直接有关人员一个月奖金。奖金来源允许受奖企业由企业奖励基金或从核入工资总额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开支,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4.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按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5.凡获国家、部、省质量管理奖或国家质量奖的企业领导、总工程师(或主要技术干部)以及对创优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保优期间实行企业内部工资晋升一级的奖励。晋级面控制在以下额度内:国家质量管理奖或产品全优的企业为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部、省质量管理奖或产品国家金质奖的企业为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产品国家银质奖的企业为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其手续,由企业质管部门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能保优则不再享受。其开支计入成本,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在企业留利奖励基金中开支。
  6.对创国优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市)经委、厅、局、总公司主管质量的领导和质管干部的奖励,按(83)闽财字第097号《关于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执行。 [page]
  7.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没完成当年创优计划的企业,停发企业领导一个月综合奖金。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年度考核计划的企业,或两次监督性产品抽检质量均不合格的企业,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百分之三工资晋级面的奖励;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减提企业当年利润留成的百分之三至七,减提额转为质量基金,由同级经委提出用款计划,会同财政下达。对确因工艺落后装备陈旧而保证不了产品质量的,上级工业主管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开户银行,监督企业把发展生产基金首先用于工艺的改进和工艺装备的更新。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福建省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暂行办法

  为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工业产品实行“五不准”的规定,特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将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出厂,销售部门将处理品、没有合格证、没有厂名厂址的产品以及进口的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出售的,没收生产、销售单位的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或上级批准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处理品所产生的质量后果负责。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而使用处理品时,应及时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如实申报,否则同负“弄虚作假”的责任。施工单位还应将其差价退还委托单位。
  2.凡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或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计量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出厂,已出厂的要限期追回,由质检部门负责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否则,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外,还将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有使用价值又不属于本条第2款的处理品,由企业质检部门在产品上,若不可能则在包装物上(含大包装物、小包装物)作出处理品的标记,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交销售部门降价出售。如属国家定价的商品,则无论是计划内调拨还是市场调节,其价格一律低于平价的商品并按规定打折扣。以上由企业厂长及会计执行,质检部门监督。如违反,其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并追究厂长、会计、质检人员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4.一切进口商品的商务谈判,必须先由进口商送样品和有关的技术资料,经省、市标准计量局和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和质量认可后,方可签订贸易合同。否则标准计量局可根据其造成的降等降级经济损失,对责任单位予以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5.不合格产品不得计算产量、产值。企业产量统计数应与质检部门检验的合格品产量一致。企业厂长与统计部门负责人应对统计表报的真实性负责。上级统计部门应对企业报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核实。对把不合格品计入产量产值的企业,产品未出厂时,追究厂长、统计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产品已出厂时,按本条第1款进行处罚。
  二、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由企业贯彻执行。质检部门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并对生产过程负督查的责任。
  在近二年内,允许对非安全件、非关键件的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经工艺处理或返修加工,在能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法规等要求的前提下,予以回用。但必须由技术部门提出方案,经厂长批准签字。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质管、质检部门反映不合格的原材料、外协外购的零部件情况,抄送生产、供货单位。企业采购人员未经技术部门认可,厂长、经理批准,擅自订购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产品,企业应给予罚款、行政处分。 [page]
  三、企业所有产品都必须按国家、部、地方的标准和购销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控制生产过程,检验出厂的产品,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或修改标准要求。涉及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的产品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或规定。对于无标准产品,县属(含县属)以上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制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计量局批准后执行。乡镇企业产品,有现行国家、部、地方标准的,必须在三个月内执行现行标准;无现行标准的,除零星低值小产品、传统工艺品及风味食品可按供货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企业自订的技术条件或自选的配方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外,其它也应在半年内制订产品质量标准,报标准计量局审批后执行。商办、校办、联合体、个体企业的产品,应按上述乡镇企业产品的规定办。企业已向标准计量局申报产品标准,在审批过程中,质监部门可暂按申报的标准监督。如违反本条规定,按不合格品论处。
  四、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必须经批检合格后才能出厂。不按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执行批检的产品,一律按不合格品论处。凡年产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设置直属厂长领导的质检机构;年产值五十万元以下的企业设质检机构或备专职的质检人员。年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商业也要配备专职商品质量验收员;年销售额三十万元以下的企业设兼职商品质量验收员。企业的自有资金应首先用于购置必要的检测手段,特别是工艺过程控制的计量器具;乡镇企业、联合体、个体企业条件不具备时可先行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单位负责检验,进而集资筹建检验网点。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可靠性试验或例行试验应按标准规定的周期执行检验,可自检,亦可委托检验。
  五、凡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工、商企业,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处以相当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查领导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六、弄虚掺假、以次充好(含冒等或过期失效商品)、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工商企业,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追究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七、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检查督促“五不准”的执行,查出问题就要进行处理。如不主动查处,应负“包庇”之责。凡企业产品质量低劣并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与健康或产品质量大幅度下降或连续两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都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的应令其停产或转产。整顿期间停发奖金,减发厂级领导直至职工的工资。对那些根本不具备生产技术条件,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坚决给予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八、上述罚款、没收非法收入的规定,由各级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单作出检验结论,送标准计量局及受检企业,抄报企业主管部门与经委。标准计量局据检验报告在十五天内作出罚款(含对责任者)、没收非法收入的决定,通知责任企业与开户的银行,抄送同级经委、企业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单十五天内将款额交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对处罚不服,应在此期限内向上一级标准计量局或人民法院申诉,到期不申诉的,处罚即发生效力。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提请银行强行划拨。责任企业交付的罚款只能在企业奖励基金项目开支,不准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支出。
  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收的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财政将上缴的罚没款转为质量基金,由同级经委提出用款计划,会同财政下达。
  九、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福建省范围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 [page]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本暂行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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