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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6:38:05 人浏览

导读:

仲裁作为我国案件审理和判决比较有效的一种行为方式,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上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但是还有很多人对于国际仲裁不是很清楚,那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特点有哪些?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仲裁作为我国案件审理和判决比较有效的一种行为方式,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上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但是还有很多人对于国际仲裁不是很清楚,那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特点有哪些?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特点有哪些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名为: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为: IC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 其成立于1923年, 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 国际商会本身于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 其 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 它是一个国家间的商会, 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 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

  1、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 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 尽管它是根据法国法律设立。

  2、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 他们都具 有法律背景和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专业经验。

  3、国际商会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个国家, 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程序。

  4、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局的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 能够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工作。

  二、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

  主要有以下发展趋势:

  (一)案件数量呈几何增长趋势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为地区性常设机构,2001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00件。2000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98件。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仅次于国际商会仲裁院,跃居世界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第二位,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二)仲裁机构由传统欧洲型向亚太型转变纵观以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大多数在欧洲。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总部在巴黎,斯德哥尔歌摩仲裁院sccca总部在瑞典,伦敦国际仲裁院lca总部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ac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也异常活跃。世界上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办公室。亚太地区各国家先后设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仲裁调解机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12家。有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另外,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亚太地区当事人仅占3.2%,2000年则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亚在内则达到到16%

  (三)法律选择适用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司法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法律适应和选择。司法诉讼制度中法律适用和选择依法院地确定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公识和普遍性原则。但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不仅可以选则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而且可以选择实体法,甚至可以第三国法律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选择适应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出多元化法律适应和选择发展趋势。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为例,2000年报告标明选择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陆法系,相比以前中东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增长较快。相反,东南亚国家的法律选择适应有所下降。

  (四)立法趋势由分布式立法向统一实体法转变,国际社会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法律文件

  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布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更好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加强统一实体法立法。2002年6月21号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仪,通过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此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按照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商事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有效而且申请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只是根据该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4条的规定,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强制执行。这部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又称之为“准国际仲裁法”.1999年,联合国国际私法委员会在海牙第19次外交会议上,在1968年布鲁赛尔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区域性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更好地协调了国际仲裁法,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但是由于英美等国和其它国家在专属管辖的范围,异国执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未达成一致协议,海牙民商事管辖和执行全球性国际公约仍未生效。中国先后两次派代表参加会议,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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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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