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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法律特征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1 14:55:14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赔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该案件纠纷既不是刑事案件纠纷,也不是民事案件纠纷,是属于行政案件纠纷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政赔偿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赔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该案件纠纷既不是刑事案件纠纷,也不是民事案件纠纷,是属于行政案件纠纷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政赔偿法律特征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行政赔偿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政赔偿以行政违法为前提;

  2、行政赔偿以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条件;

  3、行政赔偿以依法赔偿为原则;

  4、行政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行政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予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受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三、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它与行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行政赔偿的诉讼时,是可以根据我国赔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自己的实际情况是能适用哪些法条的。好了以上就是行政赔偿法律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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