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解释的四大方面内容
导读: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完善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完善了刑事赔偿的程序、明确了刑事赔偿的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赔偿解释》)正是为了回答司法实践中提出若干问题、指导刑事赔偿实践,从刑事赔偿的范围、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刑事赔偿的程序以及刑事赔偿标准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刑事赔偿制度。
一是明确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对于哪些情形应予赔偿、哪些情形不予赔偿,虽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作了列举性规定,但这三条规定很显然无法囊括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特别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如何理解“违法刑事拘留”、数罪并罚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不负刑事责任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是否赔偿等,都是刑事赔偿实践中司法机关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详细、导致许多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予立案、许多刑事赔偿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刑事赔偿解释》明确回答了上述问题,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其一,针对刑事司法机关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六种情况,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二,解释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三,规定了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其四,明确了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其五,明确规定了刑事司法机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七种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二是完善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相对简单,刑事赔偿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经常相互推诿,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诸如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公安机关和采取逮捕措施的检察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并不少见。为避免这种情况,《刑事赔偿解释》明确了三种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第一,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重申无罪的情况下,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是完善了刑事赔偿的程序。
一方面,《刑事赔偿解释》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也适用这一规定。另一方面,关于赔偿请求人的问题,《刑事赔偿解释》对受害公民死亡情况下的赔偿申请作出了规定。此外,《刑事赔偿解释》还从两个方面补充了刑事赔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一是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在计算医疗费时,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是明确了刑事赔偿的标准。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统一适用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标准,但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方在具体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金数额时算法不一。因此,《刑事赔偿解释》专门规定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受害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的具体标准,包括具体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此外,在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情况下,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刑事赔偿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方法。
《刑事赔偿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刑事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而作出的巨大努力,诸多规定填补了国家赔偿法的空白,取得了重大进步;《刑事赔偿解释》也不拘泥于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是充分体现了对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尊重,值得肯定。我们期待在《刑事赔偿解释》的指导下,刑事赔偿制度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张红
(原标题:让刑事赔偿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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