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从“拆”到“判”隔三年 行政赔偿考虑升值
导读:
俞振声的房屋被镇政府和村委会拆除后,三年后,一审法院确认了折迁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但村委会却为法院判决赔偿房产三年中的升值部分提出质疑,为此提起上诉。今日,在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毅然终审判决,赔偿应考虑房屋升值因素。
2004年7月16日,俞振声的房子在现代化新村庄建设中被强制拆除,他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获得胜诉。于是他向镇政府递交了赔偿申请,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为此,他就行政赔偿部分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俞振声的房产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为267255元。评估的基准日为2007年10月16日。根据这一评估数,三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海游镇政府赔偿60%,新场村委会赔偿40%。
此后,新场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房产的评估基准日应该为拆除行为的发生日,而不应该是三年后。
据悉,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的房屋价格是拆除当时实际损失的3.3倍。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热,房地产价格与日俱增。在民事赔偿的判例中,一般都以行为发生日作为价值评估基准日,不考虑升值部分,而行政赔偿的判决中,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他解释说,俞振声的房屋如果当时未被违法拆除,其自然会随着周围环境的升值而升值,因此,如果以拆除行为当时的价值进行赔偿,该赔偿款额将无法填补因违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基于这种思路考虑,我们认为应该将判决确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时间,作为评估损失的基准日,赔偿应该考虑房产升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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