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法院支持吗
导读: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后,可以将债权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债务人出现违约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强制执行公证法院支持吗?
一、强制执行公证法院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形
1、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3、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4、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5、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6、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
7、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8、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9、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10、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多个债务人,其中部分债务人以其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经审理查明属实的,对债权文书中涉及该债务人的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不予执行整个公证债权文书。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强制执行公证具有不可诉性。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么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呢?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
一个公证文书一般都是人们为了确认某些法律关系的效力而进行的一些证明。经过公证的文书,义务人不按公证书履行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如何申请强
公证放弃房产继承权的事项需要携带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本或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对房屋买卖进行公证具有管辖地的要求。房屋买卖公证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外管辖;涉外及涉港澳房屋买卖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屋买卖公
房屋买卖委托书办理公证手续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到公证机关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
无房产证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进行公证,但只能对该交易行为进行公证,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房产的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为标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