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
导读:
2016年虽然取消了房屋继承的强制公证,但是还是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公证的,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办理继承公证需向公证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继承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
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三、被继承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四、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一)结婚证;
(二)离婚:
(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
五、亲属关系核查表(到公证处领取,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六、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七、 遗产财产证明: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3.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在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时,所有申请继承遗产的继承人都需提交身份证件。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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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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