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导读:
随着社会发展,我们的行为也越来越规范,做一些比较重要的事情都需要进行公正。从百度上我们能知道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很多地方都用得着公证,那么,办理公证的工作流程是怎样?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③申请公证的文书;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2)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全部内容。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对于规范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引导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恰当地运用公证手段,保护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提供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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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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