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 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导读:
案情简介:三帮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不锈钢复合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允许分期注入,孙峰、李威系该公司股东。2001年3月、7月,经两次验资,三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万元。在两次验资后,孙峰、李威均于短期内共同抽回出资,累计达 27.2万元,致使三帮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出资进行经营。在第二期验资时,两人还共同将三帮公司资产中的17.8万元充作应由两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两股东通过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支配,虚假出资45万元,实际出资仅5万元,三帮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公司人格实际未独立。
孙峰、李威在明知履约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利用三帮公司形式上独立的人格,于2002年11月与红星机械厂签订了承租场地、房屋及生产设备总计租金100万元的租赁合同,致使合同中止履行后原告至今无法实现大部分合同债权,利益遭受严重损害。问:红星机械厂能否要求三帮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孙峰、李威两股东上述行为的性质均为虚假出资,导致三帮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三帮公司应支付红星机械厂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红星机械厂可以要求股东孙峰、李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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