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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应坚持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1 21:17:49 人浏览

导读: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应坚持的原则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涉及三个方面:政府、市

  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应坚持的原则

  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涉及三个方面:政府、市场、企业。虽然说在市场条件下,市场应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必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进行干预。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政府要不要行使行政手段,而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应以什么形式行使行政手段以实现资产重组的预期目标。而按照由布坎南等人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在政府干预市场的条件下,存在着产生寻租行为的可能性。按照该理论,寻租活动一般在三个层次上展开:一是直接进行疏通活动;二是直接进入政府,争夺有租金决策权的职位;三是制定进入或退出受影响的活动的计划。可以看出,不管在哪一个层次上,具有竞争性用途的资源都可能被人为地浪费掉

  据此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问题上,政府面临着两难困境:若政府进行干预,则往往导致寻租活动的产生,使稀缺的资源被人为地浪费掉;若政府不进行干预,则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又可能侵蚀出资者的权益,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那么,解决问题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换句话说,政府如何才能既介入以市场为基础的资产重组活动,又消除由此可能产生的寻租行为呢?由公共选择理论可以知道,若允许全社会成员都能获得由政府干预市场所造成的稀缺资源价值的平均份额或租金,并且确定某种实施这一规则的机制,则可以消除具有排它性的租金,从而避免寻租行为。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就有可能解决自身面临的困境,找到一条实现国有资产重组的有效途径。具体的实施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拍卖制度,二是随机分配制度。拍卖可以提供一种公开性和竞争性机制,而随机分配能使所有人具有相等的权利期望值。通过这两种方式,能使人们产生寻租活动的动机变得很小或根本没有。这样,就能够既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又从制度上保证对政府施加有效监督,以消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活动中,采用上述两种机制,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若要对某个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可由政府给出进行重组的相应条件,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招标,由公众来监督。这样,才有可能达到通过资产重组优化国民经济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又比如,在出价相同的几家企业中,可采取机器随机抽签的方式,由公证处监督,同样可以消除寻租行为,避免资源的人为浪费,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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