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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9 03:16:17 人浏览

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公司宣布破产后,应当进行清算,那么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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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独资公司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该自然人股东一人独自成立一人清算组即可进行公司清算。

  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因此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的书面文件确定。

  3、依据上述规定和规范,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经股东会决议选举或任命,公司清算组成员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组成,履行清算手续。

  二、公司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清算管理公司资产是清算人的首要的清算事务。清算人清理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无论公司的净资产还是公司的负债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属于清算人清理的资产范围。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全部财务账册、印章等均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清算人清理公司资产,应当查实公司全部资产,确定各种资产数量及其价值数额。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有关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准确确认公司资产价值。

  清算人在查实公司资产的基础上,分别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规则的要求,由清算人签字。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在清理完公司财产后,应当将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送交股东或股东大会确认。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得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否则依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清算人作为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者,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行为。受清算中公司权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内容应与清算事务相关。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代表公司向公司债务人行使债权,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订立、履行合同是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基本法律形式。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不能因公司的解散而擅自单方解除未履行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对公司解散前已订立生效而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对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进行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活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继续进行营业事务,但是,属于进行清算所必须事务应当除外。例如,需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变现处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清缴所欠税款。依法纳税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对公司解散前所欠的国家税款,清算人应当依法全部补缴,其中包括公司因所欠税款而应缴纳的各项罚款。

  第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与仲裁活动。在清算过程中,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清算人依法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清算人清理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缴纳所欠税款后,应将剩余的公司资产依法向股东进行分配。

  清算人分配公司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公司权力机关有关决议所确定的原则,制作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此方案向股东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

  未支付有关清算费用的,未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未缴清所欠税款的,未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资产向股东分配。

  (4)办理有关程序性事务。应当由清算人办理的程序性事务主要是:

  第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司清算公告,即告知债权人,又告知社会其他人员。

  第二,公司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人应当将事务移送给破产管理人。

  第三,公司清算完毕之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文件,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及相关的各种财务账册,提交股东会和主管机关。

  在规定清算组职责时,立法还应对清算完结期限、清算文件的保存、清算人责任的解除、发现财产的重新分配等问题作出规定

  三、公司破产如何清算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财产主要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财产分配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为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为破产公司所欠税款;三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国有独资公司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整合了清算成员、职责以及程序的内容。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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