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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10:27:16 人浏览

导读:

项目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申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送交注册大厅进行名称预核准办理相关许可证书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准备登记要求的有关文件送交文件,领取受理通知书按照通知书的办理时限,领取营业执照并交付费用。所需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流程:

 

申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送交注册大厅进行名称预核准——→办理相关许可证书——→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准备登记

 

要求的有关文件——→送交文件,领取受理通知书——→按照通知书的办理时限,领取营业执照并交付费用。

 

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工商机关制式表格);

 

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或由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有关决定(设立分公司及任命该分公司负责人等事项的会议纪要);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住所使用证明:(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复印件。(2)租赁他人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

 

出具的有效使用证明,涉及改变公房用途的须提交公房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经营场所属军队产权的须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

 

证》复印件。(3)以借用、受赠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注明使用期限的借用或赠与证明原件以及出借、赠与方合法用房证

 

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文件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由登记部门决定。(4)其他类别经营场所证明的合法与否由市工商局书面认定。(5)

 

作为经营场所的建筑物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6)住所应经工商所勘察。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l)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若超过,公司应同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

 

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需审批的项目,以市政府每年的公

 

告为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电请登记;(3)分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仍需报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办事机构: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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