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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7 01:01:39 人浏览

导读:

1、不是说是何种性质就应当在国税或地税缴,通俗的讲,就企业所得税来说,不管是私营还是国企,2002年前成立的企业交地税,2002年后成立的企业交国税。参阅此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法规文号:国税发【2002】8号发布时间

  1、不是说是何种性质就应当在国税或地税缴,通俗的讲,就企业所得税来说,不管是私营还是国企,2002年前成立的企业交地税,2002年后成立的企业交国税。

  参阅此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2002】8号

  发布时间: 2002.01.24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2、国税、地税都同样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是一样的。没有说哪里好那里不好。

  3、两个税务局都发通知给你,那你要看看贵公司的条件符合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向符合条件的那个缴纳,向另外一个解释清楚,否则交错了很麻烦的。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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