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责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很少听说国有独资公司,这个公司其实也是归国家所有的,当然也是设有董事会的并且抉择公司的一些大事。那么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责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责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
5、除公司重要子企业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须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外,决定公司其它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6、除依照有关规定须由市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责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责还是比较多的这就需要各其自己的职责,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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