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导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4]138号
发布日期:2004-7-23
执行日期:2004-7-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市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制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三)公益类、监管类事业单位中担负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
(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五)其他应改制的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
(二)合伙制;
(三)出售;
(四)撤销;
(五)其他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改制的政策
(一)人员的安置政策。
1.改制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职工应全部解除原聘用(劳动)关系,单位改制后职工可选择自谋职业或与改制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自谋职业或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
2.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定为改制当年12月31日。
3.本次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试点中,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不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4.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留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待遇不变。今后仍按事业单位政策规定增加离退休费。按前款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今后按企业的办法调整退休费标准。
未列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发放的地方岗位津贴和地方福利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视资产情况,按现行标准全额或打折扣,但不低于每年2500元的标准,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含70周岁)按5年计提],一次性提取交由社保机构代管,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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