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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转让评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13 18:07:31 人浏览

导读:

银行,投资者,股权,战略,金融,外资银行股权转让评论围绕股权转让,中国银行业正在经历一次历史性的变革。目前,已有18家中资银行引进超过20家境外战略投资者,融资额近200亿美元。与此同时,一场关于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是与非、得与失的争论也逐步在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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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股权转让评论

  围绕股权转让,中国银行业正在经历一次历史性的变革。目前,已有18家中资银行引进超过20家境外战略投资者,融资额近200亿美元。与此同时,一场关于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是与非、得与失的争论也逐步在社会各界形成,其中以银行产权“贱卖论”和金融安全“威胁论”最甚。本文主要围绕这两方面进行综合评析。

  一、“贱卖论”与银行股权转让定价

  (一)“贱卖论”的主要依据

  1.“按净资产定价不合理”。金融学家吴念鲁认为,不仅要按净资产来算股价,还要考虑这几家银行的品牌、客户、市场和产品。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也指出,在中国,由于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准入进行管制,银行特许权本身也有很大的价值,这些都远未体现在股权溢价上。

  2.“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不少研究者给境外投资者“算账”:(1)2004年工行实现盈利747亿元,用30亿美元换来工行10的股权,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4年之内就可收回投资。(2)假如今后交行的股价上涨到3.72元,汇丰只需把入股交行的19.9的股权脱手9.9,就可以拿回本金,而不花分文持股交行10的股份。(3)按照目前H股平均市净率2.2倍保守估算,中行的股份在3年内将给境外投资者带来95的收益,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3.“股权交易存在不对等性”。有人认为,交易的不对等性并没有反映在股权价格中。一是境内投资者被边缘化,国内银行的股权售让对象明显偏向境外投资者。二是中方提供收益承诺,境外投资者“稳挣不赔”。如建行、中行承诺,一旦今后每股净资产低于对方的入股价,汇金将给予补偿。三是同股不同权。如2005年西安商业银行新股东大会后,拥有5股份的国际金融公司和加拿大丰业银行各获得一个董事会席位,但拥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几家内资股东却没有得到同等待遇。

  4.“国人已承担巨额重组成本”。这种观点认为,在股权交易前,为了提高国有银行质量,国家付出了巨额的投资。如在1998年增加2700亿元国债用以充实国有银行资本金,2000年剥离近14000亿元的四大银行不良资产,2005年通过汇金公司向中、建、工行共注资600亿美元。另外,工商银行改革下岗20万人,建设银行裁员了10多万人。当前国内银行转让股权获得的溢价太低,没有体现国人为此付出的代价。

  (二)反“贱卖论”的主要依据

  1.“交易价格是公平竞争的结果”。一位参与引资谈判的外方高层指出,股权转让价格是谈判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存在强买强卖的情形。参与了建行与境外投资者谈判的建行行助范一飞说,从谈判初始,就充分引入了竞争机制,经过“货比三家”,谈判过程中更是充满了讨价还价,有好几次都是从破裂的边缘拉回来的,最终的结果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2.“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仍偏低”。该观点认为,网点、客户、品牌等资源给银行带来的价值最终都要通过银行的净资产回报率来体现。财务重组之后的国有银行净资产回报率与国外同行仍有较大差距。据英国《银行家》计算,欧美银行的一级资本回报率约在26,其中花旗银行更是高达33,而中国内地银行业的一级资本回报率仅为16。另有专家认为,“中国银行业正被贱卖”论证方式不严谨:目前中资银行被修缮过的财务报表能否持久还是未知数。

  3.“制度性折扣”。谢平坦言,“中、建行战略投资者引入时的价格折扣,是制度因素造成的。在市场经济不到位的时候,不得不承认有制度性折扣。”谢平发现,在数笔谈判中,海外投资者最常使用的砝码是那些历史和体制因素给国有银行造成的问题,而这又恰恰是中方感到最无力辩驳的地方。另外,较高的隐性负债,如社保欠账、拨备缺口,以及近年银行频发的案件,都是外资要求折扣的原因。

  4.“境外战略投资者也存在难以估价的投入”。针对国内银行无形资产(如网点、客户等)未能在股权溢价中体现的观点,相对的看法是,“事实上外资战略投资者的这些资产价值也并没有计算”(成思危,2005年11月“全国地方金融第九次论坛”)。外资银行机构向国内银行派出的管理人才和提供的技术援助都是具有相当价值的资源。按照中国银监会要求,境外战略投资者必须遵循“竞争回避”原则,如美洲银行确定了与建行业务的非竞争关系。他们承诺,不在华开办新的分支机构,并且关闭已有的零售银行业务。这让外方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5.“中方股东是股权溢价(最大)的受益者”。该观点表示,外资参股后,这些银行的国有股权仍占大头。即使当前向外资转让股权的溢价水平不高,但下一步这些银行上市后,如果IPO价格以及市场交易价格大大高于战略投资者的参股价格,在境外战略投资者受益的同时,银行的大股东——汇金公司或者财政部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关于“银行特许权价值(FranchiseValue)”,反“贱卖论”者承认,在银行业的准入存在管制的情况下,由于垄断,银行特许权的确隐含了更大的收益。然而,随着2006年底外资由有条件进入转为“符合条件的全面进入”,这个特许权其实正在冰释之中,而在不久之后将彻底瓦解。

  (三)综合评析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17条规定,转让国有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国有股权转让形成了以企业有形资产净资产账面价值或重置价值为基准的交易估价惯例。但是,从规范的资产估值理论角度看,将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资产的价值应当取决于未来动态的盈利能力,而净资产值只能反映资产的历史成本。相反,这种定价方式很可能会给国内银行的股权交易定价造成负面影响:首先,以净资产为定价标准,必然会使得整个定价方案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股权的市场价值,因而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其次,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而非市场价值概念,强调的是银行的有形资产,而忽视了银行网点、品牌等市场运营中相当重要的无形资产,容易造成银行股权价格的低估;第三,为了促成交易,存在利用会计手法操纵每股净资产,人为低估股权价值的可能。有专家提出用“现金流贴现估价法”来进行股权转让定价是最合理的。但我们认为,该方法在银行股权转让的实践中操作难度太大。一方面,外资入股后,国内银行未来年度的每股收益及每股红利不确定;另一方面,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很难预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期间(尤其是财务投资者),即便约定在若干年后可以出让股份,届时的股权转让定价又是难题。

  可取的是,现阶段的银行股权转让引入了竞价谈判机制。通过中外双方股东对交易对象(股权)的调研、评估、询价,在多回博弈之后,最后来确定成交价格、支付方式及交易条件。在这过程中,谈判双方没有局限于“净资产”指标,中方必定把银行网点、客户资源和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了溢价范畴,而境外战略投资者也必然通过强调中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来压低溢价,这种相互竞价恰恰弥补了“净资产定价方式”的不足,形成了较为合理的股权价格发现机制。

  目前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国内银行的每股价格包括两部分,即“净资产 溢价”,其中溢价部分就是双方谈判协商的结果,反映的是境外投资者对参股银行资产质量、竞争水平、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的认可程度。这种溢价程度通常以“市净率”(每股价格/每股净资产)来表示,如汇丰银行入股交通银行的市净率为1.86,美洲银行入股建行的市净率为1.17,高盛等入股工商银行的市净率为1.15,苏格兰银行入股中国银行的市净率为1.10,“市净率”的产生经过了双方往复的信息沟通、自由竞价才最终确认,基本反映了双方愿意付出的交易成本。而且有一点我们可以相信,作为国内银行的大股东或“内部人”,比外界更清楚自己的“家底”,也最期望股权“卖个好价”。因而,从股权转让的主观意愿和定价机制来看,不存在国内银行股权“被贱卖”的根据。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际结果最优。如若中方急于转让股份(如在2006年底大限前完成)或者参与入股竞争的投资者很有限(如仅锁定某家或某几家境外银行),纵然是中外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讨价还价,那么最后的交易价格也可能有失公允。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去怀疑,当前的实际交易价格是不是完全合理?有没有可能让交易价格更高?下面我们进一步进行动态对比分析。

  先看动态比较。战略投资者在银行IPO前入股的市净率一般要低于IPO市净率。这是因为战略投资者与IPO时的公众投资者性质不同、作用不同,战略投资者愿意与国内银行长期合作,共担风险,必须承诺股票锁定期和竞争回避,而公众投资者更多考虑股票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持股和短期投机的选择权。以交通银行为例,汇丰银行的入股市净率为1.76,后期的IPO市净率却为1.60,也即汇丰的股权购买价格高于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显然,这不存在交行股权被贱卖给汇丰的问题。而建设银行,美洲银行的入股市净率(1.15)和淡马锡的入股市净率(1.19)都远远小于建行IPO的市净率(1.96),尽管说大小比较是正常的,但差距略显过大,美洲银行和淡马锡在短短的4-5个月内就分别获得差价收益(或减少成本投入)0.81元/股和0.77元/股,因此,两者的入股价有被低估之嫌。

  再进行横向比较,仍以交行和建行为例。市净率显示的是入股价格的溢价程度,反映了投资者对银行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的综合判断。因而,银行的经营能力越强,获得的市净率一般就应该更高。2004年,建设银行的主要经营效率指标均明显优于交通银行,但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建设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入股市净率(1.15和1.19)却大大小于交通银行(1.76)。另外,境外投资者的入股比例越大,对应的入股市净率应该越低,交通银行的入股比例(19.9)超过建设银行的入股比例(14.1),而两个银行在入股市净率上的表现却恰恰相反。那么,我们得出的结论仍是,建设银行境外投资者的市净率偏低,也即转让建行股份的定价偏低。

  至于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由于两者目前尚未实施IPO(本文完成时,中国银行还未实施IPO),还不能对其股权转让价格合理与否做出合理的回答。我们想强调的是,相对于其它战略投资者,高盛集团、苏格兰皇家银行等更具有“财务投资者”的可能,因而为了弥补短期投资可能带给国内银行的损失,在这两家银行股权转让的市净率中,应当充分将这一部分风险溢价体现出来。

  二、“威胁论”与股权转让的金融安全

  (一)“威胁论”的主要依据

  1.“控制经济命脉”。有研究者模拟了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攻略路线图”:参股、入董事会、掌握信息→以增资或收购方式增加持股→向官方施加压力、人民币升值、外资所持人民币资产升值→出口下降、财富外流、宏观经济恶化→资本账户开放、人民币自由兑换→减持股份、投资和利润兑换成外汇撤离→人民币大幅贬值、引发金融危机→外汇回流再兑换成人民币,进一步增持或收购中国金融机构股份→控制金融资本,掌握经济命脉,影响中国政治。

  2.“资本金杠杆效应”。资本金具有显著的杠杆效应,即少额资本就可以控制大量的存贷款资产。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平均资本充足率还不足8,如果外资占到银行业总资产的5,几乎可以控股整个中国银行业。从资本金角度看,目前外资占国内银行总资本的比例已经达到15,外资已经在中国银行业中形成重要的存在。这种潜在的威胁因素不可忽视。

  3.“新式金融侵蚀”。王森根据对山西票号衰亡的研究指出,“外国通过新式金融对旧式金融的侵蚀,进而达到控制经济的目的”,“中国金融业拓展市场业务比改善治理结构更为重要”。

  4.“中方无限补偿责任”。引进投资者和境外上市后,内外资在利润上是按股比分配,但在破产义务上却不对等。从国际经验看,破产银行无力全额补偿,往往是由国家出面来兜底,即通过财政或者政府性质的存款保险公司对众多存款者进行补偿。这样,在对存款者的补偿中,境外战略投资者往往负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度为限;但中资方面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股份银行不足以补偿时,而最终“埋单”者可能还是国家。

  5.“外资持股限制失效”。按规定,中资银行中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否则按外资银行监管,但在国内银行上市(尤其是境外上市)后,由于股权是分散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国外分支机构或者关系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间接增持中资银行股票,实际上突破规定的持股上限。在以后的增资扩股中,如果国家不予注资,中资可能没有财力和外资同比例增加资本金,造成外资股份相对上升。此外,银行上市后,国有股东倾向于减持和转让股票,难保这些股份不落入境外投资者手中,所谓安全持股线也必然大打折扣。

  (二)反“威胁论”的主要依据

  1.“收益大于成本”。央行副行长苏宁正面回应“威胁论”:“引进战略投资者不会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他说,在改革过程中支付一定成本是必然的,但最终会获得更大的收益。此次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不论从资金角度,还是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办法、改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来说,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制度保障”。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表示,中国银行业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应该是注重长期利益、与所入股银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投资者。同时,他阐述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五个标准和五项原则,以此作为安全性的保障。其中五项原则包括国家绝对控股、按市场原则合作、引进管理技术、必须为大型金融机构以及严格的资格审查等。

  3.“国际竞争力提升”。这种观点认为,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中资银行的部分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其本身并不会威胁中资银行自身的安全,也不会威胁整个中国银行业的安全;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吸收先进管理经验和产品创新技术,可以进一步增强中国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由此促进中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定。

  成思危认为,外国投资者入股国内银行会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提法“可能说得过了一些”。高盛(亚洲)董事总经理胡祖六也表示,对于投资国有商业银行,显然不存在控股的可能。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动辄需要数十亿美元,但如此巨大的投资却只能购得5、10的股权,缺乏管理控制权。

  (三)综合评析

  笔者认为,当前某些争议陷入了概念化盲区。在国家层面,金融资源的控制权、金融财富的收益性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构成金融安全的三个核心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是掌握着金融资源的控制权,而缺乏盈利能力,对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小,或者金融体系内部存在诸多弊端和风险隐患,那么这并不是真正的“金融安全”;反之,仅仅考虑金融业的经济效益,而失去了金融资源的长期控制权,这也不是我们所说的“金融安全”,而且由于金融实体运行决策权的旁落,容易导致金融体系的“外部”不稳定,如金融运行方向可能为别国所操纵、本国政府金融调控效率下降等。

  相较于西方发达银行,国内银行资本金不足、资产不良率偏高、产品技术能力较弱、治理结构欠合理,如果不能较快改变这一现状,金融业全面开放之后在与外资银行的同台竞技中必然要陷入被动,市场的稳定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必须承认,适度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比完全依靠自行发展会更有效,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提升国内银行竞争力,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得以巩固。在我国之前,一些国家的银行业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例如,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实施了非常积极的银行业外资战略,到2004年韩国银行业的外资比例已经从1997年以前的不足1增加到30,而不良贷款率则从1999年的8.3下降到2002年的1.9,资本充足率和资产回报率等主要指标都有了明显好转。同样,波兰的银行监管当局承认,如果不是境外投资者持有本国银行的股权,许多银行恐怕早已资不抵债,甚至会发生严重的银行危机,波兰银行业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稳定和竞争力。

  所不同的是,波兰银行业绩效的改善是以出让绝对控股权为代价的。波兰国家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1993年波兰共有87家商业银行,其中10家由外资控股,到2003年,商业银行总数缩减为60家,而由外资控股的增加到46家,外资所占股份超过80。与此相似的还有捷克、匈牙利等东欧转型国家及俄罗斯,这些国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和经营绩效的改善,基本都是在国有银行“私有化”、“外资化”中实现的,但付出的代价是金融资源控制权和金融财富收益权的丧失。我们认为,这种模式并不适合于中国,外资控股也绝不是中国银行业优化治理结构和提升竞争力的唯一路径。

  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必须“适度”,否则我国迟早要丢失金融资源控制权,金融安全也将受到威胁。所谓适度,主要体现在引进规模和引进速度两方面,必须坚持“适当限制,有序进入”。

  在引进规模上,不能向外资让渡控股权,否则不仅失去银行经营决策权,而且几十万亿银行资产的收益,以及未来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将大部分由其它国家来享用。在外资控股的条件下,国内银行会成为国外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该银行将关联其母国银行的经营风险,承载更多来自其母国政府的利益,那么,我国金融运行的稳定系数必然受“外部”影响而加大。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当前国内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具体实践为依据,做进一步解释。

  第一,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全面布局中国,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程度逐步加大。以汇丰集团为例,从2001年开始全方位涉足中国的银行、保险、基金业,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金融业体系。今后,随着股权限制继续放宽,这些国际大型金融集团在中国金融业的战略布局将不断拓延。国内银行业受国际市场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第二,一些境外战略投资者具有明显的政府背景。如在国内银行业中频频出手的、有着新加坡“国资委”之称的淡马锡集团,它背后隐现的就是国家利益,如果其持股比例过大,那就不仅仅是因为风险的过度集中而增加了引发金融安全问题的可能性,更为严重的是,在特殊情况下,这种本该是金融领域的问题就很可能上升到整个经济领域,甚至政治领域。第三,一些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包括大型银行机构)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完美。

  在引进速度上,需把握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政策对外资持股比例放开的速度,二是国内银行个体股权转让的速度。当前重点是第一层面。

  有监管官员表示,外资入股比例上限可能进一步提高。我们认为,针对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25的上限是比较合理的。理由有:一是25比例的境外投资已经能够解决这两类银行的资本金补充问题,再加之其它资本金补充渠道,一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届时还可以达到稳健水平(10),如交行、建行在重组后都达到了10以上。二是25比例完全可以达到改善公司治理和引进先进产品技术的目标,目前一些银行的外方董事已经占据2-3个席位,并且按照协议要求为国内银行提供技术支持。三是目前大部分银行外资持股的比例还没有逼近上限,单家机构投资逼近上限(20)的仅有交行、浦发和渤海银行,所有机构投资逼近上限(25)的仅有兴业和深发展,因而,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当前政策范围内还有较大的运行空间。这两类银行在我国占据绝对比例,发挥的作用也举足轻重,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效应还没有得到充分检验,各界还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下,当前并不急于继续放开股比限制,政策的松动可以在2006年之后依据情况发展再做考虑,而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应该把目光更多聚焦于银行引资效应的跟踪研究。而针对目前数量多、规模小而且资本金压力大的城市商业银行,现阶段可以考虑把比例限制继续放宽(比如35),以增加城商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吸引力,有效解决城商行当前的困境。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为了更加稳妥高效地推进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针对现阶段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在引资对象上,应树立“战略一致,优势强化,文化融合”的理念,把一些具备业务专长的中上等规模银行纳入选择范围。一是双方在经营发展战略上的一致性,可以减少战略融合成本和风险,更能确保外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稳定性。二是讲求“优势强化”,而不局限于“优势互补”,有利于在日趋激励的竞争中巩固已有的市场地位,并通过双方合作不断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三是很多中上等规模银行在华尚未设立分支机构,与之股权合作更能实现“竞争回避”。四是中上等规模银行不容易实施对国内银行的股权控制,不仅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更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另外,关于国内战略投资者参股国内银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改善银行治理结构和提升业务竞争力上具有优势,但国内战略投资者也具备投资稳定、文化认同,尤其是“竞争回避”的优势,应该给予国内合格战略投资者更多的参股机会。

  (二)在投资方式上,可推行股权互换、债转股两种方式,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股权互换,即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中资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这种方式可以先行在资本充足率已达标,而着重于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本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中外资银行间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国际市场。债转股方式,适用于当前中外银行间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诺在未来时期追加投资的银行(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西安商业银行等),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实国内银行运营资金,减轻融资压力,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而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增持国内银行的股份。

  (三)在股权定价上,由双方竞价为主向多方询价为主转变,引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完善银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少国内银行的做法局限于选择单一入股对象,然后进行双方竞价,这很可能因竞价不充分导致股权价格低估。建议在同时引入和考察多个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建立多方询价渠道,同时构建多方竞价平台。除了协议转让方式,还应该积极引进股权拍卖和招股投标方式。另外,即将推出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此应该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

  (四)在上市地点上,重组后的国内银行不应局限于海外上市,应充分考察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建议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应该有国有银行的参与,中小规模的银行IPO可以考虑在内地市场进行。目前我国内地市场银行股仅有5家,金融股所占比重仅有5(西方国家一般都在50以上),不利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金融蓝筹股的培育。可行的方案是:(1)工行、中行分批在内地上市。考虑到工行IPO计划发行超过100亿美元,盘子较大,可以在香港上市之后再考虑境内上市(目前中行已按这一方案进行)。(2)兴业、华夏、广发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根据IPO规模的大小,充分考察内地上市的可行性。(3)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优质业务或潜力业务(如信用卡、资产托管、票据等有必要单独核算的业务)进行在内地分拆上市。尤其针对中外银行合资后双方重点发展的业务,如建行与美洲银行的零售银行业务、浦发与花旗的信用卡业务,可以先行分拆上市。

  (五)在风险防范上,建立境外投资者(主要针对“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银行造成的冲击。当前中国银监会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做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笔者认为三年时间偏短,何况之前进入的一些境外投资者并不存在持股期间约束。因此,国内银行自身应该加强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银行营运的长期稳定。这里提供三点参考性原则:(1)“撤资阶段性”原则,即在规定比例以上的投资必须实行分阶段退出。(2)“合作延续性”原则,即资金撤出在先,而业务合作和技术支援应该延续一段时间。(3)“受让合规性”原则,即如果采取的是协议转让,则股权的受让方必须具备同等或更高的合作条件。

  (六)在发展战略上,不仅要“引进来”,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国内银行“走出去”,全面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只是单方向的“引进来”,会导致国内银行永远落后于别国银行。国内银行必须主动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调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国金融资源为别国所控制,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与国际银行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合作,加强与先进银行在信息、技术及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二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与国外银行机构的股权并购,如结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外银行开展股权置换和相互持股。三是直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选址上可以先行考虑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以及经济增长潜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四是顺应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及国际司法、会计、计量制度标准,关注国际金融需求的变化,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经验,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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