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间可否约定退股条件
导读:
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一切股东应该有的权利,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充分被尊重,而股东间是否可以约定退股条件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股东间可否约定退股条件?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公司法》第72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所谓的“强制退股”条款实质是预先设定强制要求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比如,章程规定股东离职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强制股权转让价格也是预先设定好的,有时是原出资额加一定利息,有的则依据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价值。
上述情况往往体现股东之间的一致意见,法律并不禁止。因此,如果强行退股条款约定合法合理,应该是有效的。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东间可否约定退股条件的内容,由此可知,股东间可以约定退股的条件,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如果强行退股条款约定合法合理,应该是有效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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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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